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13日作出的“任市监处罚〔2024〕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5月28日,根据举报, 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任丘市胜强摩托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任丘市胜强摩托车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正三轮摩托车。现场有正三轮摩托车成品23辆,其中型号150ZH的10辆、型号175ZH的4辆、型号200ZH的3辆、型号350ZH的1辆、未标注型号的5辆和电动三轮车3辆及宗申汽油水冷发动机47台。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正三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任丘市胜强摩托车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
2.罚款96000元;罚没合计987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