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原本在连云港的一家公司上班,一心想着通过努力工作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然而,有一天他被公司辞退了,这让他感到前途变得一片模糊。他想到自己的家人和朋友,他不知道该如何面对他们。
作为一个男人,他觉得自己的尊严受到了伤害,他感到自己的人生已经毫无意义。从此之后,他陷入了沮丧的状态,整天在大街上游荡,不知道未来的方向在哪里,也不知道自己还能干什么。
2月7日这天下午,陈某坐在街边发呆,突然,一辆奥迪车缓缓停在了他的面前,开车的正是王丽丽。
在他看来,王丽丽一个女人都能开上这样的车,而自己却还在为了明天的饭钱发愁,这让陈某的心理极度不平衡,王丽丽一个女人竟然有能力开上这样的车子,而自己还在为了明天的饭钱发愁。
他的心态开始发生扭曲,这种不平等的感觉让他感到非常不爽,他想要找到一种方式来弥补自己这种心理上的不平衡感。
经过两天的观察,他发现王丽丽就住在附近,而且单身。每天下班时间,王丽丽都会开着车回家,摸清楚王丽丽下班回家的规律之后,陈某便打算动手。
2月9日下午18时左右,王丽丽开着她的奥迪车回到家中,此时陈某早已在暗中等候多时。陈某看到王丽丽的身影,他的心脏开始加速跳动,他感到自己的心情非常紧张。
王丽丽下车后,陈某便跟了上去,就在王丽丽打开家门的一瞬间,陈某迅速上前,一把将王丽丽推了进去,将门锁上之后,陈某便从背后掏出了一把尖刀。
王丽丽看到陈某手中的刀子之后被吓傻了,连连向陈某求饶。这时的陈某听到了王丽丽的恳求声,他感受到了一种更加强烈的力量在他心里孕育。
他开始想,如果他能控制住王丽丽,那么就能够让自己重获一些自尊心和权力感。然而,王丽丽的情况不如他想象中的那么好,王丽丽说自己暂时没有钱。
陈某开始感到愤怒,为什么她能开豪车,自己却没有钱买一碗热腾腾的面条吃。他想到自己的遭遇,看到这样的现实让他感到十分不公平。
于是陈某开始用刀子威胁王某,要她把钱交出来。可王某说自己暂时没有,而陈某并没有放弃。他继续威胁王某,将刀架在她的脖子上。此时他的心境非常矛盾,他想要放过这个女人,但是他也想要通过这件事情给自己带来一些权力感。
正当他陷入了困惑的时候,王某的手机上收到了汇款的短信,这让陈某非常心动。他逼问出了王某的银行卡密码,决定离开。但是他转念一想,如果王某再次报警,他可能会陷入麻烦。于是他开始考虑如何让自己逃脱警方的追捕。
这时,陈某的心境变得极度扭曲,他开始想到杀人灭口的事情。这似乎是解决他们问题的最完美的方式。但这个想法让他感到十分的恐惧,毕竟他并不是一个杀人犯。
然而,他终究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欲望。他觉得现在的自己就像是被命运抛弃的弱者,需要通过这种极端的方式来恢复自己的尊严和权力。在欲望的驱使下,陈某对王某实施了侵犯,亵渎了这个女人的尊严和自由。
做完这些之后,陈某开始用毛巾将王某勒死,这是他首次杀人,他屏住呼吸,享受着这种无法言说的刺激。在他眼中,这也许是目前为止,他感受到最纯粹、最强烈的感觉。
他将钱取出后,他开始思索如何逃离这里。他意识到自己需要避开警方的追捕。他驾驶着王某的车子,衣服上沾满了王某的血迹,他觉得这很恶心,因为他本身并不是一个血腥的人。他驾驶着车子,心里充满了恐惧和失落。
他不知道自己将会成为怎样的人,他开始意识到自己的人生似乎再也回不到过去了。他面临着将要背负的重大罪名,以及复杂的社会关系。他并不知道如何去面对这些。
那么在本案中,行为人陈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要明确这一点,我们需要认清楚什么是刑法上的强奸行为。
我国的强奸罪所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利,这一“自主”既包括是否发生的权利,一个是发生性行为的条件。同时可以看出,这一罪名被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属于严重的侵犯人身法益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实务界与理论界的观点,所谓的强奸,指的是行为人通过强制手段,压制妇女的反抗,从而使得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进而与妇女强行发生性行为。
在强奸中,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强制手段或者欺骗行为,这一行为的最终结果是使得妇女不敢、不能或者在当时的情景下不知反抗。另外一个是奸淫行为。这一行为的最终结果是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而对于第一个行为,所谓的“反抗”指的是妇女主观上不愿意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从而对行为人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所给出的反应。因此,当妇女的反抗被压制或者因欺骗而消失的时候,行为人实施奸淫行为,便构成强奸,法院最终确定了强奸罪和入室抢劫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