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区某小区内,一位无儿无女的独居老人葛老伯猝死家中。由于老人的近亲属包括女儿、老伴、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死在老人前面,导致第一二继承人全部丧失。老人留下的两笔钱一共430万元和一套楼房,成为摆在当地民政部门面前的遗留问题。这些财富,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由于葛老伯无继承人,徐汇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老人去世不久,其堂弟就把当地民政局高上法庭,要求分得老人的所有财产。理由是他们夫妇不但是亲戚而且照顾葛老伯最多。
徐汇区法院结合堂弟举证的事实,权衡他们对老人的照顾时间,抚养程度等,酌情判定堂弟分得除房屋之外的遗产130万元。

于是堂弟另行起诉,要求分得这笔遗产。徐汇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前段时间,堂弟得到的130万元,已经与其照顾程度相适应,最终驳回原告请求。近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这笔300万巨款加楼房是无主财产,经过拍卖和变卖后,收益收回国家所有。

老人辛辛苦苦一辈子,积攒的财富,难道就因为没有第一二继承人,就统统收回国有了吗?当地政府尽到照顾老人的义务了吗?凭啥白白得到这么多的财产?
如果这样判决,对以后赡养孤寡老人的人,是不是打击很大呢?独居老人总有远房亲属啊!若老人没来得及写遗书,若照管人得不到遗产,今后,他们还愿意照顾身边的独居老人吗?今后,这个案件判决的示范作用很大,是否的确存在不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