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都已经同意开房了,凭什么认定我是强迫…”湖北武汉,发生一起特殊的性侵案件:2017年2月14日,男子陈某(化名)经事先通过网络搭识女子张某(化名)后,二人很快进入恋爱状态,之后陈某相约至某酒店开房,计划发生性关系。
案发当天,两人碰头后一同走至酒店的消防通道内,陈某提出在楼道内就地发生关系,张某拒绝并要求去房间里才行。陈某对张某进行拳打脚踢并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结束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司法机关以陈某涉嫌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素材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笔者稍作整理)
1.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本来成年人之间因为情爱,只要没有越过道德底线,似乎并没有太大问题,但是,为了自己的私欲,使用暴力不免太过分,侵犯对方自由了,而且已经触及了法律的底线……
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分析,虽然被害人张某同意与嫌疑人陈某开房、发生性关系,不过张某对发生性关系的场所提出明显异议,而在这种情况之下,嫌疑人陈某使用暴力强行逼其就范,有关行为已经侵害对方性自主权,涉嫌强奸罪了。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实际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其实,刑法之所以规定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妇女的性自主权,指的是妇女根据自己的意志发生或者不发生,以及如何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具体来看,性行为的对象、时间、地点、行为方式都属于性自主权的内容。并且,判断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应当结合被害人的性自主权进行全面考量。
本案中,即使被害人张某已经同意嫌疑人陈某提出的开房、发生性关系等,看似已经做出了性同意的承诺,不过,当嫌疑人陈某提出在楼道内就地发生关系,张某拒绝并要求去房间里才行。
这里涉及到就属于地点上的性自主权。张某对和陈某发生性关系没有异议,但是她的意愿是在私密的房间内,而不是在公共场所。
在这种情况之下,嫌疑人陈某使用暴力强行逼其就范,有关行为已经违背被害人张某意志,侵害对方性自主权,当然涉嫌强奸罪了。
3.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具有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轮奸情节等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对于构成强奸罪的,基本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了。
这样来看,等待着嫌疑人陈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再不考虑是否具有自首、坦白或者认罪认罚以及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因素,等待的将是3~10年的有期徒刑,这可能为他冲动的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
偷欲的结局
哈哈。
就几步路一分钟都不愿意等,你这是有多饥渴啊?这下好了,进去好好反省几年。 我唯一纳闷的是:我咋就遇不到这种女人呢?
我想知道他们多少岁
太抠门了!!!
编编骗/旅馆过道没人来往吗![汗]
他可能为了追求刺激
这都什么人啊,就2步路都等不及,怕也就2分钟
抠门的瘪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