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
这样的虚假宣传
编织出巨大的财富诱惑
往往是梦醒一场空
近年来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
各种数字产品不断涌现
虚拟经济发展势头迅速且新颖、诱惑力大
但虚拟货币缺乏监管
价格波动大
投机炒作盛行
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近日,发现个别企业以“DD0数字期权”为名,招揽群众认购投资,称其以实物资产锚定,通过境外数字资产交易所发行上线数字期权DD0,以此为噱头并与投资者签署认购协议,对外发行DD0数字期权,其本质上为虚拟货币的发行、交易。
根据人行等七部门发布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已有先例
日前,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以
“USDT币”作为理财对象的合同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万投资虚拟币血本无归
江某与林某通过他人介绍相识
两人均为虚似币投资者
双方相识后通过建立微信群来易"USDT币”
林某向江某发消息保证
“80%的资金是安全的,
如果亏掉,我会赔偿给你”
2021年至2022年间
江某先后向林某微信转账、银行转账
约10万元人民币
由林某为其购买了约76000U币
江某还通过林某指定购买点
购买虚拟货币81000U币
江某按照林某的指示
将其持有的U币分多次向平台转入
由林某持有江某的资金进行操作经营
但最终
江某的所有资金被林某操作殆尽
江某认为林某损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主张林某应履行保证责任
返还自己投入资金的80%钱款
法院:损失自负!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江某和被告林某之间
成立关于虚拟货币即U币投资项目的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根据现行金融监管政策
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
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
江某委托林某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
有违金融管制相关的强制性规定
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江某与林某之间就案涉虚拟货币
即U币的委托交易、管理等问题
目前在我国并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
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江某自行承担
故法院判决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反诈提醒
福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醒广大群众:
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易被恶意炒作和价格操纵,成为非法集资、诈骗、洗钱、贩毒、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要增强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理性看待虚拟币,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理财观念,杜绝“一夜暴富”的错误思想,通过正规渠道投资理财,不轻信,不盲从,守住自己的血汗钱。对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积极向各地处非办或公安机关举报,举报一经核实将予以奖励。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举报电话:
福州市:0591-88038373;
厦门市:0592-12345;
漳州市:0596-2622960;
泉州市:0595-28388571;
三明市:0598-8288872;
莆田市:0594-2772023;
南平市:0599-8886336;
龙岩市:0597-2337693;
宁德市:0593-2889095;
平潭综合实验区:0591-23163493。
来源:综合福建金融 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编:赵淑琳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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