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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食品安全拥有严格的法规和全面的管理体系来保障。加州食品安全监管不仅遵循联邦标准,还制定了额外的地方性法规。以下是有关美国加州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具体内容。
美国加州-本地采购食材
一、监管概要
联邦层面的主要监管机构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美国农业部(USDA),加州层面主要是加州公共卫生部(CDPH)下的的加州食品和农业部门(CDFA)以及加州环境保护局(CalEPA)。从供应链的原材料采购、运输、储存、加工,以及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监管。
二、立法情况
1、联邦层面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法案涵盖了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包括国内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进口食品以及供应链中的分销商、运输公司和仓储设施,还涵盖人类食品、动物食品(如宠物食品)和高风险食品(如生鲜农产品)。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规定了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标准,涵盖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药品批准、医疗器械监管和化妆品安全等领域,确保这些产品的质量、效果和安全性。
《农业营销法案》(AMA):规定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包装和标签要求,例如有机产品的认证和标签要求,支持通过合作社等集体营销方式提高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公共健康服务法》:规范了食品、医疗、制药等行业应遵守的传染病控制措施,包括食品、饮用水、废弃物处理等环境卫生标准,并要求企业配合政府进行健康数据报告和风险评估。
《联邦肉类检查法》:要求所有进入美国市场的肉类及其制品必须经过联邦检查,规定了肉类加工厂的卫生要求、肉类标签标准,以及对加工过程的监督、检查等规范。
国际条约/协定
美国参与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SPS协议),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国际规范。
2、加州层面
《加州零售食品法》(California Retail Food Code, CRFC),适用范围:涵盖食品销售、储存、加工和分销的零售食品企业。核心要求:零售食品企业需获得加州地方公共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需符合温度控制要求(如冷藏食物应保持在摄氏5℃以下,热食应保持在摄氏60℃以上)。零售商需建立卫生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加工和贮存的安全性。
《加州农业法》(California Agricultural Code),适用范围:涉及农产品种植、生产和分销,包括水果、蔬菜、肉类和乳制品。核心要求:食材的原产地认证和检疫合格证明是强制要求。
农产品生产者和加工商需符合加州农业部(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Food and Agriculture, CDFA)的规章制度。
《加州有毒物质控制法案》(Proposition 65),适用范围:涵盖食品中的化学成分和潜在毒物质的标识要求。核心要求:企业需标识任何含有被加州列入Proposition 65清单的化学物质(如重金属或某些添加剂)。若产品含有超过规定限量的有害物质,必须明确在产品标签上注明健康警告。
《加州食品包装和塑料法》(California Plastic Law),适用范围:涵盖食品包装及餐具的环境可持续性要求。核心要求:禁止使用某些不可降解的塑料或包装材料。包装材料需符合加州的可回收和可降解标准。
《健康和安全法》;
《商业和职业法》;
《加州民法》。
三、法律责任
1、联邦层面:
(1)行政方面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规定食品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缺陷时,应当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同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召回问题食品,采取更换、赔偿等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风险。
(2)刑事方面
美国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义为恐怖袭击式的刑事案件的一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案件将不考虑行为人“轻率或过失”等心理状态,只要有出售有毒或危害健康的食品都应负刑事责任,不管客观程度直接按行为犯定罪处罚。
2、州层面:
如果在加州不幸遇到了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受伤的情况,餐厅可能存在以下责任。
(1)隐患保证(implied warranty):根据特别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消费者和商家在一般销售物品的行为上,会形成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法律规定这种食物销售都存在一种隐患保证,要求餐厅有责任保证提供的食物是满足一般人合理食用的。Id. 如果顾客因为食物并不适合食用而受伤,餐厅需要负责顾客所受的伤害(Mix v. Ingersoll Candy Co., 6 Cal. 2d 674)。例如,在Goetten v. Owl Drug Co.案件中,顾客在餐厅购买了含有玻璃的炒面而受伤。加州最高法院依据法条判决,销售食物过程中的隐患保证要求销售的食物是健康安全的(Gotten v. Owl Drug Co., 6 Cal. 2d 683.)
(2)过失责任:指餐厅在准备食物过程中是否尽到应有的注意。也就是说,无论导致人受伤的物体是否合理自然存在于食物本身,只要餐厅在准备食物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餐厅都是需要负相关的责任的(Mexicali Rose, at 632.)
(3)严格责任:严格责任不同于隐患保证的地方,是对于食用食物可能危险的警告责任。如果食物中的食材会导致大部分人过敏,而且这种食材的危险并不被大众所了解时,餐厅在知晓危险的情况下需要警告顾客。另外,就算食材的危险是被大众知晓的,但是一般顾客不能自然合理意识到食物中含有这种危险食材时,餐厅在知晓危险的情况下需要警告顾客。(Livingston v. Marie Callenders, Inc., 72 Cal. App. 4th 830. )
四、合规要求
1、FSMA核心要求
1. 食品安全计划
FSMA要求企业制定、实施预防性食品安全计划,包括危害分析(Hazard Analysis)、预防控制措施(Preventive Controls)、监控程序和纠正措施,记录并维护食品安全计划以备审核。同时,还需主动识别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采取预防措施控制风险。
2. 农产品安全规则(Produce Safety Rule)
专门针对新鲜农产品的安全要求,包括:农业用水质量监控、生物肥料使用规范、农场工人卫生条件和设备清洁标准等。
3. 进口食品合规
外国供应商验证计划(FSVP):外国供应商需要接受进口方的评估,包括食品安全控制计划等,确保其产品符合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并已采取措施保障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4. 食品防护(Food Defense)
企业需制定食品防护计划以防止蓄意污染事件,确保食品在供应链中的安全性。
5. 强化监管检查和合规
FSMA授权FDA对食品企业进行更频繁和严格的检查,尤其是高风险食品领域。检查范围包括食品安全计划、记录和生产操作。
6. 强制性召回权(Mandatory Recall Authority)
FSMA赋予FDA强制召回食品的权力,当发现食品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时,FDA可要求企业召回相关产品。
7. 改进食品追溯能力
加强食品追溯系统,要求企业保留食品来源、加工和分销的记录,以便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追踪和隔离问题食品。供应商应加强食品跟踪追溯和记录保存,维护与关键追踪事件(CTE)相关的关键数据元素(KDE)的详细记录。
8. 提高食品运输安全
涉及食品运输的企业需遵守FSMA的《卫生食品运输规则》,确保运输过程中食品不会受到污染或不当处理。
特别注意
1.小型和微型企业豁免[ FSMA§117.5(21 CFR 117.5,§117.201 。]:某些小微企业(如员工数量<10的小型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可免于部分审核、计划机制的要求,或可简化要求,但仍需遵守基本的食品安全要求。
2.高风险食品的额外要求:对于生鲜农产品、即食食品、乳制品、海鲜等高风险食品,需进行单独注册、向FDA报告,并接受频繁检查、溯源要求等额外监管。
2、其他特殊要求
1.禁止用“sell-by”标签来标注食品保质期。
加州是第一个禁止该食品标签的州。食品标签上写的“销售日期”(Sell by/Best sell by)具有误导性,其仅用于通知商店的库存轮换,但却误导了一些消费者,让人们以为产品已经不再安全食用。AB 660法案要求从 2026年7月1日起,食品将仅能使用“最佳食用日期(BEST if Used By)”来传达食品最佳质量,以及“安全食用日期(Use By)”用于传达食品安全性。并且明令规定禁止使用面向消费者的“销售日期”(Sell By)等其他标签,减少将其与质量或安全日期混淆的可能性。
美国加州-进出口食材
一、规范概要
美国对食品进口的管理主要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美国农业部(USDA)负责,FSMA要求进口商需为食品进口的“合格担保人”,整体还应遵守当地食品安全规范,参见上一部分“当地采购食材”的内容。
二、具体要求
1. 食品证明
FDA可以要求输美企业提供原产国官方或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用以说明进口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
2. 通过外国供应商验证程序
外国供应商对于进口至美国的产品需通过外国供应商验证程序(Foreign Supplier Verification Program:FSVP)以验证产品安全性。
来源依据:《FSMA 关于人类和动物食品进口商外国供应商验证计划 (FSVP) 的最终规则》
3. 机构审核
经认可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可以对对输美企业进行审核,并出具入境美国所必须的食品认证证明、决定输美企业是否具备认证资质。
来源依据:《FSMA 关于经认可的第三方认证的最终规则》
4. 特殊约定:禁止鹅肝进口
2004年通过的加州鹅肝法(The California foie gras law)禁止强迫鸭子或鹅进食超过它们自愿食用的食物。该法还规定,“为了将鸟的肝脏扩大到正常大小以外的目的而强迫喂食”的任何产品都不得在该州销售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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