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发布通告:临时管制

福州新闻网 2022-09-02 18:18:48

福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为确保我市大型警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决定在活动举办期间,对我市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11日。

二、管制区域:鳌峰大桥、连江中路、福马路、104国道、三江口大桥(以上均含本路)所组成的围合区域内及仓山区全境。

三、管制对象: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管制时间、管制区域内飞行、升放本《通告》第三条列明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五、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相关规定,依法申报飞行计划和空域,不得擅自飞行。在我市上述管制区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升放时,应当依法经负责重大活动空中安全的机构或部门同意。

六、违反《通告》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处罚:(一)故意在管控区域内,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分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予以处罚。(三)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登记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2022年9月1日

0 阅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