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三字经》里短短12个字,将教育孩子的责任归于“家教”和“师教”两个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对“家教”、“师教”的范畴应更加广泛,不应单单是字面理解的父母责任、老师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草案”)于2021年9月16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9月18日。《二次草案》对“家教”和“师教”有着更为丰富的内容,对学校、特别是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更严格的要求。本文从《二次草案》的规定,来了解其中的一些内容。
1、家庭教育的人员不仅仅是父母,还有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员
《二次草案》不仅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同时规定了共同生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和配合父母实施家庭教育,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这意味着,不仅是父母,还有爷爷奶奶、叔伯等共同生活的人员,都是家庭教育的一份子。开展家庭教育,《二次草案》从培养、教育未成年人的德(道德品质)、智(学习)、体(身心健康)、美(审美能力)、劳(劳动观念和习惯)五个大点为指引内容,主要列举八种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如亲自养育、加强陪伴,父母共同参与,言传身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等等。这些都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对于特殊情形的下的家庭教育责任也有规定,父母分居或者离异,任何一方不得拒绝、阻碍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下,因分居或者离异,有的父、母没有与家庭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就撒手不管未成年子女;或者与同住的父、母,拒绝另一方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这些都是法律禁止的。
2、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父母会被训诫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父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规定的“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1条规定的“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会受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的训诫。(备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正后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相较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二次草案》第45条规定,增加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会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3、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
《二次草案》规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二次草案》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规定可以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设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可以防微杜渐,但关键还是在于父母本身。就好比驾驶员因违章行为,驾驶证被扣了全部分数后,需要花一定的时间去学习理论知识,在学习后,驾驶员是否还会违章驾驶,就要看驾驶员自己了。
《二次草案》亦规定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还规定政府、婚姻登记部门、民政部门、人民法院等要提供家庭教育指导,都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重视。
以上是笔者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规定,整理出来一些的内容,如有错漏,请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