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案件回顾
某男子因游手好闲,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选择进行抢劫,屋主因无钱给付,无奈与对方发生关系。对于该男子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呢?
脚步声引起警觉
这天下了夜班提早回家的小丽,发现自家租房的屋门正开着,以为是自己忘记关了门,便进入到了屋中。而小丽的脚步声却引起这位不速之客李某的警觉。
李某本是要进屋盗窃,听到房屋主人回来了,就躲藏了起来,李某暗中观察,发现屋主是女性后当场跳了出来并拿出刀具威胁对方交出所有贵重金属和现金。
但小丽自身并没有什么钱财,由于担心对方的抢劫行为最终伤害到自己,小丽提出可以以身体为条件要求对方离开自己的出租屋,因为自己真的没有现金。
惨剧发生
之后张某在实施侵害之后便离开了出租屋,小丽也随即报了警。最终,由于证据清晰事实清楚,张某很快便被逮捕,并因涉嫌抢劫罪和强奸罪被法院判决数罪并罚。
张某入室盗窃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并无不当,但为什么最终张某却被认定为抢劫罪呢?小丽自主提出的愿意以身体作为条件保护自己安全的行为,属于自愿吗?
李某了入室盗窃,被发现后使用管制刀具进行威胁,还构成抢劫罪吗?
入室盗窃侵害的是被盗窃人的财产权利,李某长期以盗窃和零工为生,此次为了获取利益,实施了入室盗窃的行为,这种行为实施上避开了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支配意识。
因此在被屋主发现之前认定为入室盗窃并无不当。
抢劫罪不仅危害当事人的财产安全,由于抢劫过程中会产生暴力或与之相当的行为,因此也会侵害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这种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侵害无疑会引起更加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也远高于盗窃。
张某在被发现前一直实施着盗窃行为,被小丽发现后,却拿出了刀具,此时,张某的暴力威胁手段无疑开始对小丽的人身安全产生了一定的危害。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张某虽然起初为入室盗窃行为,但随着抽刀威胁小丽拿钱的过程实施,张某的行为也就转化为了抢劫罪。
因此,最终对于张某判决涉嫌抢劫罪并无不当,这属于转化型抢劫。
小丽为了保护自己愿意以自身身体作为条件,这可以认定小丽出于自愿吗?
小丽在面对凶手危害自己生命的场景下,为了避免自身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主动提出了愿意以身体为条件交换。这能代表小丽是自愿的吗?
并非如此,虽然该事情是小丽主动提出,但实际上是对自身安全的担心,面对这种情势危急的危害行为,小丽首先想到的就是保护自身生命。
为此在形势的逼迫下才不得已提出了这种条件,因此实际上并不属于小丽的自主意识。张某应当承担强奸罪的刑事处罚。
面对抢劫罪以及相关对人身有巨大威胁的犯罪行为时,当事人可以如何正当防卫呢?
法律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正常的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程度且以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目的。
但面对抢劫罪时,则不宜适用正常的正当防卫,因为抢劫的犯罪人明显具有更强烈的人身侵害性和危险性质。
由此,受害人就可以通过法律对特殊防卫的规定,面对抢劫罪这类严重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时,有着防卫反击的权利,且造成凶手伤亡时,无需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这种更加具有包容性的防卫规定,才更加利于受害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则是对其维护自身安全的一种苛求。
面对抢劫时,一定要先以自己的人身安全为首要目标,因为抢劫凶手往往以财物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我们可以事后报警维权。
如果实在避无可避,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面对抢劫,造成凶手伤亡无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