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然人唐某第35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2-07 17:10:17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查清引证商标状态是胜诉的关键。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820117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可知,本案第3593678号引证商标2处于撤三程序中,该商标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效力待定,若该商标被撤销/无效,则该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相比,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

三、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和品牌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四、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要全面进行比对,对商标的整体及相关要素进行比较。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820117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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