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长高虹安因涉嫌在担任立委期间诈领助理费被侦办,一审判决有期徒刑7年4个月!台湾高等法院在二审中认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项有“违宪”嫌疑,于2025年1月2日向“宪法法庭”申请“释宪”!

高虹安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项规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根据该规定,立委与助理之间的关系类似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如此一来,立委领取经费后在发放给助理,可有一定的自主性!然而此举又可能触犯《刑法》,所以台湾高等法院申请“释宪”……
一方面要明确立委与助理之间的关系性质(是否可类比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另一方面,确认《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项的规定不利于民选制度的稳定型,不尊重民选的立法委员,希望“宪法法庭”能确认“违宪”!

高虹安
然而,“宪法法庭”于2月8日火速作出处理结果:对台湾高等法院申请“释宪”的请求不予受理……理由主要有2点:
一、立法委员得聘任公费助理,及“立法院”应编列预算支应助理费与相关费用之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立法委员职权行使之人事组织等事项,与系争犯罪处罚规定无涉,亦绝非其法定构成要件之一环。
二、系争规定之规范内容并未有属不确定法律概念性质之规范要素,其规定于个案之具体适用,均应由个案有权机关或救济机关为适当之解释,凡此均不生系争规定违反法律明确性要求之问题。

高虹安
笔者不以为然:
台湾高等法院申请“释宪”是希望厘清立委与助理之间的关系是否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台湾高等法院的立场就是同意认定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由于台当局还没有出现过类似案件,高虹安属于第一位!而且,如果这样认定,那么,相关法条就违背了台湾的民主选举制度,与保障立法委员行使职权相悖,有“违宪”嫌疑,为了谨慎起见,才申请“宪法法庭”来认定!
然而,“宪法法庭”不仅没有处理,理由还慌腔走板!以“假大空”的方式予以回应!到底“宪法法庭”对于立法委员与助理之间的关系为何?应当如何解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项?“宪法法庭”没有回答,而是认为应当给个案法官予以解释!这不是让法官去“造法”吗?
尽管“宪法法庭”没有给出明确的“合宪”判决,但从“不予受理”的方式来看,态度已经非常明了了!台湾高等法院会不会在“上意”面前改变之前的观点?笔者只能感叹,原先有希望重返政坛的高虹安恐怕又不乐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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