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激烈反抗行为人强奸,致使行为人生殖器折断,因失血过多而导致死亡。
不仅被判了刑,还赔偿了8.8万元赔偿,只因行为人是个公务员?
2009年,一起案件在网络和新闻媒体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案件的主角是洛阳女子宋丽和一名意欲强奸宋丽的公务员。
事情发生在2009年的某个夜晚,当时刚下夜班的宋丽遇到了这位刚同朋友聚会散场的公务员。
因宋丽身材高挑,长相出众,这位公务员起了歹心。
上前将宋丽按倒在地,意图实施强奸行为。眼看着就要得逞时,宋丽一个翻身反抗,导致公务员的生殖器折断了。
宋丽见对方疼的停止了动作,就赶紧穿好衣服跑走了,因为害怕影响自己的声誉,宋丽回家后也并未选择报警。
然而,事后宋丽得知,这位公务员因为生殖器折断,失血过多死亡了。家属要求对宋丽判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终法院判决宋丽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同时需赔偿其家属损失8.8万元。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
大家纷纷讨论为什么明明是公务员意图强奸宋丽,宋丽属于明显的正当防卫,而最终宋丽却被判了刑,难道仅仅是因为行为人的公务员身份吗?
后洛阳市洛龙区法检两家共同辟谣,说“宋丽”案并不存在,系居心叵测之人的杜撰。
我们自然相信司法机关的声明,但也在这起案件中引发了深思。
【以案释法】为什么杜撰而来的“宋丽”案会得到舆论如此的关注?因为其中存在几个争议焦点问题:
1、宋丽因反抗致行为人生殖器折断,失血过多而亡,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2、强奸罪中的“正当防卫”该把握何种程度?
3、舆论监督下的执法司法行为到底该何去何从?
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那么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里的过失包括两种,第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了行为存在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基于个人自信认为这样的危害结果不会发生。
第二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出于正常人的思维方式等,是应当预见行为可能对被害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伤害的,但是出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这样的结果,进而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本案中,对于宋丽来讲,当时处于正在被他人强奸,且行为人即将得手的情况下。
在这样紧急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宋丽要注意到行为人生殖器折断可能因失血死亡的结果,的确是太强人所难了。
因此,我们认为宋丽并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可能会有人问,宋丽如果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对于行为人死亡的结果该如何进行责任分配呢?
我们认为宋丽面对行为人的强奸行为,进行激烈反抗,这完全属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对于行为人生殖器折断并最终因失血过多死亡的结果,也并不应基于此认定宋丽防卫过当。
因为首先宋丽的行为针对的是行为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强奸行为。
其次,宋丽的反抗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再次,宋丽的正当防卫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于一位正在遭受他人强奸的女性来讲,我们不能强求宋丽在危急时刻还要思考如何反抗才能既抵御不法侵害,又要严格把握好限度。
三、“宋丽案”之所以引发了舆论的激烈讨论,是因为在言论自由的时代下,执法司法活动的公开度越来越高,舆论监督程度越来越高。
面对舆论监督,执法司法是应顺应舆论还是应坚持己见呢?
我们认为,舆论监督对提升执法司法水平提供了很大帮助,应认可其积极性。
但是,不应让舆论绑架执法司法。
执法司法部门应提升办案社会效果、法治效果相统一,全面提升释法说理水平,让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受得住考验。
“宋丽案”虽并不存在,但其引发的社会舆论值得我们反思。
在司法实践中,要始终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仅关注法律的惩罚性效果,更要关注法律的预防性效果。
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为群众所拥护,才能让现实生活中遭受过违法侵害的“宋丽”们真正感受到法律的保护,感受到内心的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