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曾经说过,社会需要三个职业良心来维持基本的纲常维度:一是法官,维护着矛盾纠纷处理和人们行为准则的公平正义;二是医生,维护着人们生老病死身体机能出现问题时的救死扶伤;三是老师,维护着关系下一代百年树人民族希望的教书育人。据此,社会上对这三种职业从业人员寄予了厚望和信任。
然而,近日一则法官被自己案件当事人杀害的新闻,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官工作状态的关注。媒体报道及自媒体评论文章的留言区,却是让人看到了存在于司法内部环境跟人民群众期望之间的差距,甚至陷入了不同群体之间的互相指责和攻击。出现这样的局面,无论从哪个方面分析,都是不应该的。
在本号文章《法官一年审理几百起案件,为何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信任?》、《又一起法官遇害?除了谴责暴力,还需要能做些什么》的留言区,这样的差距,也不例外。甚至在经常接触和工作开展依赖司法工作的律师那里,对法院工作的看法,也是不认同者多。
我们谴责暴力犯罪、反对伤害法官,因为如此行径根本不是解决问题之道,只会加剧司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不信任。就如有人说的,随时提防当事人伤害自己的法官,还会坦诚布公的调解案件、分析案情乃至接触当事人吗?
也应该看到,令当事人走到袭击为自己办案法官的地步,超过了怨恨跟自己对薄公堂的对方当事人,绝非一日之寒、一时之怒。按照常理,法官本是帮助当事人裁判处理自己解决不了纠纷的,跟案件结果是没有利害关系的,跟案件当事人根本之前就不认识没有利益冲突的,怎么最后成了被针对被报复的对象呢?
在前天的《法官一年审理几百起案件,为何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信任?》中,烟语君说的是法官日常工作方式方法应该注意的问题,要尽量通过沟通消除跟当事人之间的误解而引发的矛盾冲突;在昨天《法官一年审理几百起案件,为何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信任?》中,烟语君说的是法院目前的管理方式存在的个人看法,要避免法官成了夹在法院任务与案件处理之间无法调和的“夹心饼干”。
以上观点大家不要以为是信口开河,只是说些大道理、套话之类没有什么实际价值好听的,相反的是,这些都是经验之谈。有机会的话,可以写写几个真实的司法案件处理经过,以附征上述的观点。
烟语君发现,现在的很多法官,大学毕业就进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长期处于当事人或律师“景仰”的工作环境,思想还停留在“法官就是法律的化身”、“司法判决就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当事人就应该配合和服从法院的安排”的阶段,根本没有真正的“如我在诉”换位思考意识。
有网友留言称,前面的文章都是讲了些大道理,没有什么具体的建议,今天就来说一个个人建议——法院系统不应该搞什么法院考核排名、法官考核排名。
任何单位,离不开规章制度约束内部人员,离不开内部考核办法将内部人员的表现以一定的形式和标准指标出来,但是,司法案件的处理,真的可以通过考核指标的统计和排名,达成司法追求的“公正与效率”吗?
举几个例子,考核结案率,在人力受限办案人员即使加班加点也是结案数量增长有限的情况下,有多少法院在通过一律诉前调解的方式,将案件无限期的排挤在立案系统之外,根本不忌什么“立案登记制”的规定?
考核上诉率,有多少法院找各种理由压着不及时移送上诉案卷,以至于不得不再出台一个上诉案件移送考核的指标,造成的问题是,为了这个指标的亮眼,多少案件当事人没有收到上诉状就被移送了,再出台一个上诉状接收的考核指标?
考核二审改发率,在一二审法院成了考核业绩一体化的背景下,不少的二审法院设置了更严格的改发程序,有规定二审法官改发案件前要征求一审法官意见的,有规定二审法官要指导一审法院案件处理的,在很多律师那里,二审法院成了“维持法院”。
真是应了那句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应付结案周期考核,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就进行开庭程序,等案子可以宣判了才立案;为了应付考核万人案件起诉比,将许多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号;为了应付网上立案率,直接取消了线下立案窗口;为了应付“三个干预”的填报,有人已经翻到了高中通讯录......
有自媒体感慨,如今的法院,各级各部门的工作,已经统统纳入了考核排名的比拼中。审判质效考核、营商环境考核、诉源治理考核、执行工作考核、综合工作考核等等,无所不包。为了排名比拼靠前,纷纷将压力传导给法院领导,法院领导又分解压力给每个人,与绩效挂钩,考核与评优评先甚至职级晋升挂钩,还出现了定期通报、末位约谈制度等。有法院在介绍自己考核排名取得先进名次的经验是,从一日一通报、一月一分析、一季一会商、半年一评估、年度总考核中,将每位干警量化考核的结果与其职级进退、奖励工资、荣誉授予、学习培训、经费保障等直接挂钩。工作考核也就罢了,一旦搞成了跟体制内人人最在乎的职级晋升、绩效发放的利益关切,还会有法官为了当事人的诉讼感受、为了实质性的化解矛盾纠纷,去一次次的开庭查明事实、一次次的查询类案判例,而牺牲自己的考核成绩,进而冒着被通报被处理的风险吗?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律对于司法办案工作的唯一标准。用最高法院院长张军曾经的话是,司法办案讲求的社会效果,是从法律效果延伸出来的,离开法律效果就不要谈什么社会效果。
法律规定的立案登记制、法律文书书面送达,怎么就可以设置一个考核指标后就能弃之不用了?这些内部的考核指标,老百姓是不知道的,他们只知道法律规定是最大的规定,法官办案也是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怎么能为了考核指标就不管不顾法律规定了呢?
犹如昨天文中写的,既然法律规定了办案程序,为何弃而不用非要搞出一套考核办法指导办案?司法办案,究竟依据考核办法,还是法律规定?可惜的是,为了完成考核任务,争取考核排名靠前,而违背法律规定的司法做法和诉讼遭遇,谁来监督和纠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