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玉官衔长达40字,且都是要职,那在署名的时候有何讲究?

夏夜流萤迟归 2025-04-16 09:33:07

在清代,军机大臣与大学士常肩负多项职务,这致使在公文书写署名环节产生复杂状况。对于兼任职务数量较少者而言,情况相对简易,例如身任文华殿大学士并兼领吏部尚书之职,完整书写其职位所需字数不多。然而,若如和珅这般深受宠幸且兼任数十项关键要职的臣子,在公文署名时将所有职务一一罗列,实不具可行性。

在此情形下,朝廷针对该事项是否制定了具体规范?经御史对相关史料的详尽查阅,并未发现与之契合的记载。然而,通过对部分奏折、奏疏以及笔记的深入研读,仍可洞察其中若干蛛丝马迹。

【一、如何署名要分场合。】

在封建王朝的政治体制中,大臣若需向帝王私下奏报政务,依循定制,应撰写奏折。奏折具备高度保密性,通常情况下,外省的高级官员会以单独呈递的方式向帝王奏明事宜;而身处京城的大臣,则多采取当面向帝王汇报的形式。

就雍正、乾隆两朝的历史情形而言,彼时奏折的署名方式较为简约。以地方封疆大吏山东巡抚为例,其于奏折上的署名格式通常为 “山东巡抚臣某某谨奏” 或者 “山东巡抚臣某某跪奏” 。

需明确,“臣”这一称谓,仅适用于汉族官员。与之相对,身为旗人,在奏事时需使用“奴才谨奏”或“奴才跪奏”之类表述。

于京城任职的大臣向皇帝呈递的文书,多为奏疏形式。奏疏与奏折存在显著差异,奏疏无需保密性,可视为大臣以某一部院的名义,向皇帝建言献策。

以皇帝处理政务为例,当面临难以抉择的事务时,依据既定规制,需交付大学士与九卿共同商议。在此过程中,诸臣需以书面奏疏的形式陈奏各自见解。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一般奏折,奏疏的格式更为严谨规范。大臣于奏疏上署名时,必须详列其主要官衔,以此彰显奏疏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然而,应当留意的是,奏疏所罗列之官衔并非全然完备。以某位大臣为例,其兼具太子太保、武英殿大学士、军机大臣、户部尚书、翰林院掌院学士、经筵日讲官以及正红旗都统等诸多要职。

在撰写奏疏时,仅需标注武英殿大学士、户部尚书及翰林院掌院学士之职衔。究其原因,此三项职务均属实职,于朝政事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话语权。而军机大臣一职,本质上乃临时性差遣,并非正式官职。因此,在各类公文中,均不会出现“军机大臣”的表述。

经筵日讲官一职,就其品秩而言,通常未臻高位,故其建言著述与否,于朝堂局势之影响相对有限。而正红旗都统,虽位列高阶,然在传统的政治生态中,朝廷一贯秉持崇文抑武之理念,致使武职官员在朝堂议事之际,话语权颇为稀缺。

【二、以张廷玉、傅恒的奏疏署名具体分析。】

于诸多意义重大的庆典仪式,诸如新帝登基、皇室大婚、帝王诞辰等场合,抑或当国家面临关键事务,像祭祀天地、进献战俘、编纂典籍之时,臣工向帝王呈递的奏疏,必须遵循最为严苛的规范撰写。

乾隆四年,由张廷玉主持编纂的《明史》完竣,朝廷为此举行隆重典礼。彼时,张廷玉于奏疏之上署名:“经筵日讲官、太保兼太子太保、保和殿大学士、议政大臣兼管吏部尚书、翰林院掌院学士、世袭三等伯”。

在这之前,张廷玉曾向乾隆帝呈递一份有关京察的奏疏,其上署名仅为“保和殿大学士兼吏部尚书”。由此不难看出,在不同情境中,相关的署名规范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

敏锐的读者或能察觉,关于张廷玉的完整官衔称谓,似有若干值得探究之处。

首先,值得探究的是,经筵日讲官为何在相关序列中位列首位?需知,经筵日讲官所任实乃一项差遣,通常由翰林院中的才学渊博之士充任,其品级一般并不甚高。依照惯常规制,此类官职并不应占据首位。

经筵日讲制度起源于宋代,至康熙朝,其演变为皇帝每日不可或缺的研习课程。彼时,承担经筵日讲授课职责的官员,虽官职品级未必显赫,却凭借与皇帝的紧密联系,成为皇帝的近臣,在朝廷政务决策中握有相当的话语权。

乾隆年间,经筵日讲的原有规制发生变异,其性质逐渐演变为赐予大臣的一项殊荣。乾隆初始,大学士张廷玉、鄂尔泰等数人获任经筵日讲官,此举措彰显出乾隆皇帝将经筵日讲这一待遇,作为一种极高规格的荣誉赋予了其亲信大臣。

在乾隆朝的政治生态中,经筵日讲一职,堪称衡量大臣是否深受帝眷的重要标识。鉴于此,彼时大臣将经筵日讲置于首要地位,实乃顺理成章之举。

其二,既已存在太保这一官职,缘何还需专门注明太子太保?从官职体系而言,太保位列三公,而太子太保则归属于三师。值得注意的是,在清代,官员生前能获赠三公之衔者极为稀少,总数未逾五人。

明清时期,公孤与宫保衔的赐予存在可叠加之制。于实际施行时,针对同类宫保衔,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例如,若大臣初获太子太保衔,后又获太子太傅衔,那么其先前所得之太子太保衔即告废止。

同理,当大臣首次获封太保衔,旋即又获太傅衔时,依据惯例,先前的太保衔即行废止。然而,公孤衔与三师、三少衔存在可叠加的情形,张廷玉便是典型例证。因此,在提及太保衔时,需特别注明兼太子太保。

其三,需探讨世袭三等伯位列末位之缘由。于清代异姓爵位体系中,公、侯、伯皆属超品,就品级与俸禄而言,均高于正一品的大学士。依理,爵位理应置于官衔之前,如此方可达至名实相符之状态。

事实上,清代施行的是极为严谨的爵、职分离制度,爵位与官职界限分明,绝不容混淆。大臣于国家所尽之效力,究其根源,在于官职与爵位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

部分获授高级爵位者,未担实际职务,仅享有俸禄,无权涉足朝廷政务。缘此,大臣署名之际,会将爵位置于落款末尾。

以乾隆十四年为例,傅恒于奏疏之中详尽罗列其完整官衔称谓:傅恒时任经筵讲官、太子太保、保和殿大学士,同时兼任议政大臣、领侍卫内大臣、兼掌銮仪卫事务,且兼管户部诸事,暂理三库事务,亦身任内务府大臣之职,还获封一等忠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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