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交易网签合同备案行为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2-28 11:13:09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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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因此备案行为与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紧密相连。

如果当事人对房屋交易网签合同备案行为不服时,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观点一:网签备案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该观点认为,网签备案只是行政机关对房屋交易信息的一种记录和公示方式,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和创设性。网签备案本身并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也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改变,只是为了方便管理和保障交易安全的一种手段,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观点二:网签备案属于行政行为

该观点认为,网签备案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目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交易进行监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通过要求当事人进行网签备案,对交易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和公示,履行了其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职责,且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公示性,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郭修江在“法网精答”中认为,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以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作为判断标准。

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后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的规定,我国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因此备案行为与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紧密相连。

因此,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备案、拒绝或者拖延备案、拒绝备案更正等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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