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购越来越普遍,产品质量问题也随之而来。毕竟网上购物与实体店内购物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对消费者来说,网购的价格确实很有吸引力,购物过程也十分便捷。
然而网购产品的质量问题,又是众多消费者比较担心的。尤其是一些电器之类的产品,一旦存在质量隐患,其危害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除了消费者需要擦亮眼睛,不可贪图便宜之外,还需要商家能够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更有赖于网购平台对商家的监督,对产品的质量把控。
今天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就是关于网购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惨剧。陕西的徐某网购了一个发热管,在使用过程中却触电身亡。其家属不仅将卖家诉至法院,并要求网购平台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索赔190余万元。最终法院会如何裁判呢?
陕西榆林的徐某(男)经营着一家烤鱼饭店,因经营需要,准备购买一个发热管,用于快餐车的菜品保温加热。
之后,徐某通过某网购平台(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就不明说是哪个平台了),于2020年9月1日,在周某经营的店铺内,以35.02元购买了“快餐车保温台加热管发酵箱两头翘大U型售饭台汤池不锈钢电发热管”(下称“发热管”)。
2020年9月4日,周某通过快递将发热管邮递至徐某。
收到货后,徐某便咨询店铺的客服人工,该产品的安装是否繁琐,自己能否自行“搞定”。客服人员答复称“可以自行安装”,只要把“后面的螺帽拆了,就能拿出来了,很简单的”。
之后徐某便开始自行安装。安装完毕后,徐某按照客服人员的指导开始试用。不幸的是,徐某在通上电倒水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徐某被电击,经过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徐某的意外离世对其家庭来说,可谓是一场灾难。母亲常年卧病在床,没有劳动能力,徐某的离世,对两位老人而言,无论在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是巨大的打击。
而妻子张某以及还未满周岁的女儿,也顿时失去了依靠。
悲痛之余,徐某的家人准备为徐某的死讨个说法。
经过对饭店监控视频的调取内容显示,徐某收到的发热管,包装简陋,只有一层黄色的胶带缠绕。而且该发热管不但没有任何的外包装,也没有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标识。
徐某家人认为,该发热管明显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无产品合格证、无产品说明书、无标识的“三无产品”。
周某作为销售方,向徐某出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该产品,明显具有过错。
而且其明知销售给徐某的是“三无产品”,但客服人员却并未将产品安装以及使用的方法、注意事项等明确告知徐某,反而错误地指导徐某让其自行安装。
正是因为周某存在的上述过错,导致徐某在试用过程中触电身亡。周某作为销售者,对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徐某的家人认为,网购平台对徐某的死亡也存在过错。
经过查看周某的店铺发现,其出售的这款发热器存在各种质量问题,许多消费者都对其进行了差评,其中不乏发热管存在短路和漏电的现象。
这不仅印证了周某出售的发热管存在质量问题具有普遍性,短路、漏电的情况并非是偶然现象。也说明了网购平台的过错行为。
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却并未核查周某在其平台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是否具备合格证、说明书,导致“三无”产品从该平台流入市场并造成徐某触电身亡,此为网购平台的过错之一。
其次,发热管这种产品,一旦出现质量瑕疵就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产生重大损害,网购平台对此应当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但徐某在购买涉案发热管之前,便已存在大量消费者针对其质量问题而做出的差评,该平台应当知悉该发热管存在质量隐患,并加以关注,要求对该电热管的质量及检测合格手续进行审查。
同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该商品的链接下架,避免卖家周某继续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网购平台直到获知徐某因发热管的质量缺陷而触电身亡后,仍未采取任何措施,涉案发热管的商品链接依然存在。此为网购平台的过错之二。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徐某家人将周某以及网购平台均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因徐某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606.4元、丧葬费37496.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46307.5元、死亡赔偿金721960元,共计1906370.4元。
面对徐某家人将近200万元的索赔要求,周某及网购平台并不认可其主张。周某认为,既然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那么涉案发热管的质量到底有没有问题,则成为案件的关键。
为了明确徐某的死亡是否就是因发热管的质量问题所造成,周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发热管及事故原因进行鉴定。
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简要概括),徐某触电身亡是因为保温台漏电导致。而保温台产生漏电的原因,不排除保护套在操作台上接触到水,在将其盖在接线柱上时,因一根电源线没有通过温度控制器的开关,直接接在发热管的接线柱上。
此时保温台的金属壳体通过保护套与发热管的接线柱处于连通状态,由于保温台未连接有效接地线,壳体上便会带电。
当人体通过金属容器中的水碰触到保温台时,在金属壳体、人体、大地间便形成了电流通道,由于涉案房屋内未见设置有效漏电保护器,不会形成漏电保护,此时便会发生触电事故。
而经过对发热管的质量检测,虽然涉案发热管上未见制造厂名或商标、产品型号、出厂年月、额定电压及额定功率等永久性标识,但产品本身未见存在电气安全质量缺陷。
反而是保温台未设置接地端子或接地措施,加之涉案房屋的配电箱内未设置有效接地线,未设置有效漏电保护器,才导致徐某触电身亡。
(也就是说,徐某触电身亡,并非发热管的质量问题所导致)
据此,周某答辩称,本案的实际侵权主体应该是保温台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房屋所有人和房屋出租人。自己销售给徐某的发热管,虽然没有合格证和产品标识,但有无合格证并非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必要条件。
鉴定意见也明确认定涉案发热管的质量是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本身未见存在电器安全质量缺陷,因此周某认为,徐某的死亡并非因自己销售的发热管存在质量缺陷所造成,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周某还提交了该发热管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出库单,以及厂家的检验报告(自检)、当地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合格证。
用于证明涉案发热管系来自正规渠道,且质量检测合格,与鉴定意见相互印证。
而本案另一被告网购平台,也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
1、网购平台只是提供商品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为平台上进行销售的网络卖家提供技术服务,并非涉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应当对受害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网购平台在徐某家人起诉前,并不知晓涉案发热管存在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网购平台上存在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服务信息,且经营者及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的状态,网购平台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没有能力对每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上架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进行事前审查。
而且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法律不可强人所难,现行法律也未对网购平台作出这一要求。
3、网购平台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并且在事后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在服务协议和规则中,网购平台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生产、销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已经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并且要求所有卖家必须经过实名认证,也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
在徐某发生事故并接到投诉声明后,网购平台已经将周某店铺的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发给了徐某家人,并及时屏蔽、断开了涉案发热管的产品链接,完全履行了相关义务。
据此,网购平台认为,即使周某的商品构成侵权,但网购平台并非故意为周某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对周某提供的质量缺陷也并不明知、应知,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各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实自己的主张,质证环节其实是很激烈的,但限于内容过多,不再逐一说明了。我们直接来看法院的观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而第十八条则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据此可以看出,经营者不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而且对于一些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应尽到足够的说明和警示义务,以防止危害的发生。
换言之,即便销售的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但如果未尽到说明、警示义务,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求教获知权而造成损害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涉案发热管虽经鉴定机构鉴定,产品本身未见存在电气安全质量缺陷,但发热管的安装和使用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本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周某不仅向徐某销售了“三无”产品,已侵犯了徐某的知情权(无法获知其真实产品信息),更未向徐某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义务。
在徐某询问安装是否简单,能否自己“搞定”时,客服只是回复徐某可以自己安装,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周某因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对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同时,考虑到徐某的死亡系多种因素导致,除了周某的过错外,保温台的接地措施不符合要求,涉案房屋也未设置有效接地线等因素,共同导致该损害结果的发生。
而徐某应当明知发热管安装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自己并不具有该方面专业知识的情况下,仍自行安装该产品,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法院酌定由周某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
根据徐某家人主张的赔偿金额,以及对相关证据进行核查后,确定因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32329.9元。周某承担30%,即429698.97元。
另外,网购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尤其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对平台内的经营者负有审核和监管的义务。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周某长期在网购平台销售涉案发热管。但网购平台对该“三无产品”的销售行为,却持放任态度,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存在过错。
虽然网购平台并非涉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但其作为商品交易的平台提供方,同样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购平台辩称其经营的商品数量巨大,无法对每件商品做到事前审查,但该抗辩恰恰反映出其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疏漏。
产品数量巨大,并非其免除审核、监管义务的理由,而要求卖家提供所售产品的合格证、产品标识等信息资料,也非技术上的障碍。
网购平台对此却辩称没有能力进行事前审查,更称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也都无法做到这一点,于情于理于法,均无法采信。
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历来备受社会关注。作为知名的电商平台,应该负起更加严谨的安全监管责任,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安全、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据此,法院并未采纳网购平台的抗辩意见。
最终判令由周某赔偿徐某家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9698.97元,网购平台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案例来源:定边县人民法院)
网购,与传统的销售模式相比,的确具有很多的优势。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在少数。
在电商已如此发达的今日,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绝不不仅仅只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问题了。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担负起更多的责任。
享受着电商发展的红利,却将责任推向卖家的不诚信经营,推向消费者的贪图小便宜,这绝不可取,也绝非健康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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