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有一种说法,“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韦某正是这种想法,结果犯了罪。
众所周知,每年3月~6月底都是河鱼繁殖期,在这段时间国家是明令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划定的河水区域捕捞的。
而韦某的家就在怀德镇沱江河附近,因此也收到过村干部及渔政部门的禁渔宣传。
但是韦某想,“我就是在沱江河边长大的,想吃点鱼还能被难倒?白天你们巡逻,我不信晚上你们还会巡逻?”
退一万步来说,捕点鱼吃也不是多大的事,至少也不至于犯罪吧?
3月25日晚上,韦某实在忍不住了,于是带上渔网和鱼篼,来到沱江河大石盘处,准备干上一票,好好过一下嘴瘾。
当他撒下第一网时,就渔获了一条1.1公斤的大鲤鱼,此时的韦某心里乐开了花,没想到收获这么大。
此时的韦某心想,反正出来了一趟,不如多撒几网,吃不完冻着慢慢吃。
可就在韦某刚准备撒第二网时,却被巡逻的民警抓了一个正着,当时韦某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以为只要认错态度好,把鱼放了,教育一顿也就没事了。
哪知道,经过水产渔政部门鉴定后,认定韦某捕鱼的水域属于禁捕区域,并且使用了禁止捕捞的渔具和方法,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6元,认定韦某涉嫌非法捕捞。
在庭审时韦某怕了,表示自己就住在沱江河附近,以为捞点鱼吃没有啥大事,现在十分后悔。
最后法院介于韦某认罪态度好,知错认错,最终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依法没收了作案工具。
这一判决结果,迅速在网上引发热议。首先就是违法金额是怎么认定的?
有网友表示,判刑都是次要的,关键是那2斤多重的鲤鱼1065元是怎么算出来的,依据又是什么?
有网友表示,这个算法应该有好几种,第一是违法成本,巡逻需要人吧?有人就要发工资,鉴定需要时间吧,花时间就需要算钱。
第二是这条鲤鱼的潜在价值,比如这条鲤鱼今年可繁殖几十尾小鲤鱼,等这些小鲤鱼长大后,又可以繁殖上千尾小鲤鱼,这样算下来1千多块并不算多。
其次是判刑是否合理?
还有网友认为执法有些过度了,不就是捞了一条2斤重的鲤鱼吗?放进河里,教育一下不可以吗?
法院解释对于1065元直接损失的认定,官方的解释是并非这条2斤重鲤鱼的市场价值,而是基于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比如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未来间接损失等。
对于是否执法过当,法官是这样解释的,只要你在禁渔区、禁渔期、水产资源重点保护区域,使用禁止捕鱼工具捕鱼,就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哪怕一条都没有捞到,也有可能入刑。
当然,法院之所以这样判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在禁渔区、禁渔期、水产品重点保护区域和时间内,使用禁止捕渔工具、方法捕鱼,均违反了“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
所以,当我们嘴巴犯馋时,还是到市场上去买,像那些野生的鱼啊、鸟啊、植物啊最好不要去动,万一碰到是保护品种,那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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