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黄某与女子梁某二人的婚姻,在历经跌宕起伏,苦辣酸甜之后,在婚后的第三十个年头,走到了终点。本以为二人从此将是大路朝天,各走一边。可是儿子小黄却因病去世了。小黄的去世让原本形同路人的黄某和梁某再次拉到一起,二人的矛盾也再次激化,甚至闹上了法庭。(来源:上海法治报,裁判文书网)
据女子梁某说,在儿子小黄去世之前,和前夫黄某曾经因为金钱往来的关系发生多次争吵。正因如此,儿子在经济和精神的双重压力之下才会想不开,身体的情况也每况愈下,最终在黄某和小黄争吵后的第25天,小黄不治而亡,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梁某还拿出了二人发生争吵时的通话记录。
同时,梁某还说,在儿子生病住院过程中,黄某对儿子却不闻不问,一直没有陪伴过儿子。也不通知自己儿子病危的消息,直到儿子生病去世,其身边都没有一个亲人陪伴,就这样孤独的离开了人世间。
儿子去世之后,儿子的骨灰一分为二,由梁某和黄某各自保管一份。可是有一天,黄某对自己说,儿子的骨灰要都埋在一起,于是便将自己手上的骨灰都拿走了。
不过令自己气愤的事情发生了,黄某拿走骨灰之后,自己发现,其竟然将自己购买的骨灰盒直接扔在了垃圾桶里面。
除此之外,黄某还将儿子的骨灰安葬在了江苏太仓。远离长眠于上海的6位长辈。这让自己无法接受。
综上,黄某擅自丢弃儿子的骨灰盒,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之后又把儿子安葬在太仓,无法让其与家族长辈同眠于地下,对自己精神上造成了伤害,请求法院判令黄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并将儿子的目的迁回上海。
可是在法庭上,黄某对于梁某的说法却一一进行了驳斥,黄某说:
1.梁某根本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其根本就不关心儿子,并且在儿子去世之后,还各种干扰自己操办儿子的后事。无奈之下,只能将儿子的骨灰分成两半;
2.自己根本没有拿到梁某保管的那一半儿子的骨灰,只将自己保管的一半儿子的骨灰安葬在了江苏太仓,是梁某各种闹,非要让自己为儿子迁坟;
3.现在儿子安葬的墓地是儿子生前的愿望,自己将儿子安葬在此,也是为了告慰儿子的在天之灵;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梁某的诉求。
那么,面对黄某,梁某二人的言之凿凿,法院又该如何裁决呢?
1.我们先看梁某是否可以从黄某处获得赔偿。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真如梁某所说,在其将自己保管小黄的骨灰放在骨灰盒交给黄某之后,如果黄某没有保管好,擅自将骨灰盒丢弃,那么黄某必然要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依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梁某一直主张让黄某赔偿,但是却没有给出相关证据来证明,由此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2.我们再看梁某主张让小黄迁坟的事情。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我国安葬习惯来看,在不违背社会普适道德准则的前提下,如果逝者对安葬有遗愿的,应从其遗愿,没有遗愿的,按当地风俗习惯处理为宜。
具体到本案来说,黄某说,在小黄临终前,其对墓地的选址已有遗愿,自己只不过是为了满足儿子生前的愿望而已。
黄某的说法有待考证,但是法院经过调查后还发现,梁某要求迁移儿子墓地的位置并非家族祖坟位置,而是其他另外一处墓园,加上买墓地也会产生一笔不小的开销,最终法院对梁某要求给儿子迁墓地的诉求,亦没有支持。
4.法律的作用是定分止争,经过法院的判决,看起来本案已经结束。不过,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既然儿子的骨灰已经安葬,黄某和梁某作为小黄的父母,即便往日有诸多不快,但斯人已逝,希望双方能够忘却恩怨,坚强前行,这样才能让死者安息,生者无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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