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的道路上,每一次调整都是对公平正义的深思熟虑。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同比大幅下降,这一变化的背后,是司法改革的精准发力和“轻罪”治理的积极探索。
去年年底,“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为醉驾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指导思想。《意见》明确了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甚至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改变,是对“轻罪”治理的有益尝试,也是对司法裁量标准的精细化调整。
有人质疑,这是否意味着对醉驾违法犯罪的“轻纵”?然而,当我们将视野放宽到整个法治治理层面,就会发现这一调整实际上是对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司法效率的有效提升。随着我国刑事犯罪样态的根本性变化,“重罪”“暴力犯罪”在大幅减少,而“轻罪”更为集中。特别是在醉驾犯罪一度占所有刑案约1/3的情况下,司法资源的占用问题尤为突出。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当轻则轻,当重则重”的治理原则。法治不能一味追求“从重从严”,也不能一味追求“严刑峻法”。醉驾治理的改革,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探索更精准的司法裁量标准,体现了司法的谦抑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
在这一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与公安、司法部门积极推动构建醉驾治理防控体系,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无缝对接,探索柔性惩戒模式。例如,将自愿参加公益服务作为适用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考量因素,这些都是对“轻罪”治理的创新尝试。
法学家曾指出,“法治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十多年前,我们需要强调“一律入罪”以打击醉驾;而在今天,我们更需要精准地治理“轻罪”,刑事打击不应该是唯一的司法工具。
目前,醉驾犯罪案件的下降,不仅是数字上的减少,更是治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我们不是为了降低而降低,而是为了在新环境下更好地治理“轻罪”,以更积极措施推动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切实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醉驾案件的减少,是司法改革成效的一个缩影。它告诉我们,法治的进步不仅在于法律的严格执行,更在于法律的合理运用和人文化的治理。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见证者,也是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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