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损害赔偿案,党某某竟杀害女法官,四大疑问亟待解答

泷川说趣事 2024-08-18 11:40:38

王法官的判决到底对不对呢?毋庸置疑肯定是对的!王法官的不幸遇害,让我们十分悲痛和愤慨。

党某某,为了公平拿起了法律,最终却选择放下了法律。挥刀刺向无辜,最终沦为了令人不齿的杀人凶手。

然而,相关的通报让却有许多疑惑的地方,由此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质疑。

疑问一:这个通报本身合不合规?

一般来说,在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时,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发布相关的警情通报。这起案件中法院只是死者工作单位,发布案情通报的权限是值得商榷的。相比之下,发布“讣告”之类的公告似乎更为妥当。

举例来说,假如死者的工作单位一家企业,那岂不是这家企业也可以以死者的单位的名义向社会进行案情通报?在公安没有结案之前,案件的通报不能以法院为主体!

疑问二:党某某住院15天到底是不是轻微损伤?

现在的医院床位都是非常紧张的。陇津的爱人因为脚部手术,在第七天的时候医生就让出院。在医疗资源紧张的背景下,能住院15天,真的是轻微损伤吗?以党某某的社会关系,能在医院混15天?显然是不可能的

或者党某某赖在医院不走,硬是赖了15天。如果这样的话,我想医院也是会做报警处理的。

通告说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这显然是不严谨的,似乎存在某种程度的偏差或疏忽。

疑问三:党某某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为什么没有被认可?

住院29天我想应该是医院出具的吧?不应该是党某某伪造的吧?那么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盖了章的证明文件,证明了住院29天。

对方律师认为也好,法官认为也好,都无法否定医院出具的专业证据,除非被告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来否定医院出具的专业证据。其法律效率是不可动摇的。

本案中,法官采信被告律师认为后面14天仅仅用了口服药和外用药,来判定未真实住院,极大存在的误判可能性。这显然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原则。

如果被告律师对原告住院29天存在异议,就需要提供医疗司法鉴定文书。而不是法官主观推断。

疑问四:为什么没有伤残鉴定?

在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是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然而,本案中却未见任何关于伤残鉴定的提及。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1年12月,现址坐落于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246号。全院有人员100人

不知道党某某肯懂不懂的,但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援助律师应该是动的吧?交警部门是懂得吧?通高说的轻微损伤,只是交警和法官主观认定的,没有任何依据。

按专业律师的意见,一般的交通事故只要有损伤,第一时间就是要做伤残和三期鉴定的。如果构成伤残,光赔偿金就快10万了。即使不构成伤残,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那一般也是很长的。

郾城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人数27人,占总人数的27.27%。

写在最后

对与不对,现在也没那么重要了,就是凶手再有天大的理由,天大的委屈,杀了人了,他就必须为自己的罪行付出的代价。更何况他杀害一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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泷川说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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