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婚,是指解除婚约。
中国人的婚姻是有诸多规矩的,而其中的一个规矩就是:男女双方在相过亲并彼此都相中对方后要进行婚姻约定,这种约定也被称为订婚,在订婚之后,男女双方便会成为未婚夫妻。
清朝的谭嗣同在《湖南不缠足会嫁娶章程》中写道:“订婚之时,以媒妁婚书为凭,或略仿古礼奠雁之意,随意备礼物数色。”其意思是说,在订婚时,男方是需要为女方准备礼物的,在这些礼物当中,有可能包含金钱,这些金钱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彩礼。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这种习俗究竟起源于何时,目前还没有相关资料能够佐证,不过,一位历史学家指出,最早时期的彩礼非常简单,据史料记载,在上古时期,男方给女方的彩礼要么是鹿皮,要么是大雁,崔駰在《婚礼文》中这样写道:“委禽奠雁,配以鹿皮。”《诗经·召南·野有死麋》中也曾经记载:“野有死麋,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由此可见,在最早时,男女在订婚时,全用鸟兽为礼。
这位历史学家接着指出,即便是到了宋代,男方给女方的彩礼也比较简单,据宋朝胡纳在他所著的《见闻录》中称,“通常订婚,多以茶为礼。故称乾宅致送坤宅之聘金曰‘茶金’,亦称‘茶礼’,又曰‘代茶’。女家受聘曰‘受茶’。”有一位老者讲,在宋朝时,茶叶被列为聘礼中的重要礼物,民间有“三茶”的说法,所谓的“三茶”是指,订婚时的“下茶”,结婚时的“定茶”,洞房里的“合茶”。至于男方给女方所拿的聘金,则是非常少的,最多的也就几两纹银。
这位历史学家继续指出,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由于“实物彩礼”大多都演变成了“现金彩礼”,因此,“聘金”一词出现了。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尽管“聘金”并没有被完全禁绝,但“聘金”都是不多的。
这位历史学家最后指出,到了上个世纪末期时,“天价彩礼”出现了,许多男女在订婚时,男方都需要拿出足够多的“聘金”,否则,女方就不予“订约”。
一位法律专家指出,所谓的彩礼(聘金)在性质上来讲,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也就是说,彩礼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双方没有结婚,那么,女方是应当将彩礼如数地返还给男方的。
然而,就在2024年10月27日,河北某地居然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
事件两年前,经过媒人介绍,男子苏某与女子付某订了婚。在订婚时,女子付某向男子男子苏某索要了80000元的彩礼,订婚后,双方便以男女朋友相称。
男子苏某的家里,有两层楼房,布置、装修的还不错,而且,苏某还有一台二手车,也许是基于此,在两年前订婚时,女子付某并没有向男子苏某提出在城里买房和买车。
今年过完年之后,女子付某不知为何却突然向男子苏某提出,不但要在城里买房,而且,还必须购买一辆新车。否则,俩人的婚姻问题还需要考虑考虑。
其实,即便是女子付某不要求男子苏某在城里买房和购买新车,苏某也想在城里买房和购买新车,毕竟,村子里的许多年轻人都搬进城里了,村子里仅有一些老弱病残在“守村”。但令人遗憾的是:家里实在是拿不出这笔钱了。
男子苏某觉得:在城里买房和购买新车的事情可以缓一缓,等自己拼搏几年后再说也不迟。但女子付某却要求苏某立即在城里买房和购买新车,否则,她是不会与苏某结婚的。
为了说服女子付某改变主意,男子苏某曾经委托过好几个人去做付某的思想工作,然而,愣是没有人能够做通付某的思想工作。苏某无奈,便打算四处借钱去城里买房和购买新车,不过,尽管苏某努力了一个月,但终究还是没有借来一分钱。
女子付某见男子苏某借不来钱,便立即向苏某提出退婚,苏某见付某退婚的意志很坚决,只好无奈地同意了。
按照道理来说,女子付某提出了退婚,她应当将苏某给她的80000元的彩礼退给苏某,但女子付某却坚决不退,当苏某问起付某不退彩礼的理由时,付某竟然说:“我陪过你一次,损失费8万。”
男子苏某见付某这么一说,便当即与付某以及她的母亲吵了起来,但吵来吵去,付某就是坚持不退还彩礼。
据男子苏某透露,鉴于付某退婚不退彩礼,他准备与付某打官司呢!
以上所述,就是这一事件的一个大致过程了。
当众多网友知悉这一事件后,网友们便纷纷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网友声音网友风吹麦浪:付某提出退婚,居然还不退彩礼,世界上居然还有这种事情吗?即便是付某陪过苏某一次,也应该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也应该酌情退还彩礼啊!
网友岁月如歌:付某凭啥不退还彩礼?就凭陪过男友一次吗?这也是不退还彩礼的理由?稀罕啊!
总之,网友们的议论有很多。
老胡观点按照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有一方主张退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退还。
一位律师曾经指出,彩礼在性质上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是以双方确定为夫妻关系为条件的,如果双方就没有结婚,他们就不是夫妻关系,如果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另一方必须退还。
当然,依据女子付某的说法,在此次事件中,她陪过男友苏某一次,据此,苏某可以要求付某少退还一些彩礼,至于付某可以退还给苏某多少彩礼,双方可进行协商,但付某坚持一分不退是不应该的。老胡觉得,付某的“坚持”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女子付某还是不要“坚持”为好。
大家以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