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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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发包人破产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受偿顺位上也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和一般债权。
那么,实际施工人是否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此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在《马建忠诉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也明确:
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仅限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此,实际施工人并非承包人的,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2014年8月26日,伊犁金鑫建筑公司与***忠签订三份责任合同约定,由***忠承建五金城项目一标段1某A、1某B楼,二标段2某楼、16某地下车库,三标段3某-15某楼,三个标段项目。2014年10月27日,经招投标程序,新疆鑫达房产公司(发包人)与伊犁金鑫建筑公司(承包人)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合同,该三份合同约定的内容与上述责任合同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案涉施工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由***忠施工,***忠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施行后本案尚未审结,上述规定适用于本案。
***忠并非与发包人新疆鑫达房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忠作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正确。
周军律师提醒,实际施工人通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形下,挂靠人既是实际施工人,也是实际承包人,认定挂靠人享有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也有相关案例支持,参见最高院《曹再兴、黄金荣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若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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