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1人控制17家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追究刑事责任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10-03 21:40:10
朝阳1人控制17家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追究刑事责任

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朝阳#

202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朝阳市有17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对其判处罚金,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17家企业中,大多数是一些会展中心、营销中心、商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开的金额从200多万元至500多万元不等,例如:北票市元某会展中心,在2019年8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8份,票面额累计528.04万元;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8份,票面额累计491.8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法院对其判处罚金,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税与罚短评:

根据公布的信息显示,17家企业的实际责任人员都是同一个人,因此,该实际责任人员应对17家企业虚开的金额负责。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17家企业虚开的金额合计已远超过了250万元,该实际责任人员将要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上述17家企业大概率是以虚开发票牟利为目的而成立的企业,该实际责任人员即使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有可能也会被判处实刑,而不适用缓刑。

对于不是注册成立多家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牟利,造成严重影响的,即使虚开金额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虚开金额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潘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经营的阜新市细河区A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在与B医院没有实际物业服务,超出为C医院物业服务实际收入的情况下,为两家医院虚开普通发票金额共计8371491.5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虚开发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潘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潘某某明知其与B医院没有实际物业服务,超出为C医院物业服务实际收入,实施为两家医院虚开发票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发票管理制度,构成虚开发票罪。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潘某某非法所得应予没收。潘某某主动缴纳非法所得及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情节、平时表现、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意见,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潘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愿意缴纳罚金,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1.案例二:庄某某、徐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徐某明知没有货物购销而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金额12419820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二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鉴于被告人庄某某、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犯罪所得,缴纳罚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认罪认罚,以上情节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因被告人庄某某、徐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庄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系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悔罪,建议判处缓刑,上述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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