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发生一起毁三观的奇葩事!男子交友没底线,
贾某认识女子刘某并相约见面发生性关系,贾某却心怀不轨拍下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雅照片,想以此为筹码与刘某谈判,想长期与刘某保持性关系,随叫随到,真是没底线,这种事情竟然还想持有长期饭票。
男子贾某用微信通过搜索附近的人,添加女子刘某为好友。
正是凑巧,刘某当时正好与男友脑矛盾心情正是低落想找地方发泄情绪,正好碰到贾某申请添加好友,一气之下就通过了,两人刚通过好友就直接敞开话题就聊了起来,这时的刘某完全是在一种情绪宣泄,报复性心理的状态与贾某进行联系的,她告诉贾某自己的男友与其他女人存在暧昧关系。
这个贾某其实也不是什么良人,整天无所事事也不好好工作,单身的他满脑子想着男女那点破事,他看到机会来了怎么错过,于是好言相劝刘某,情侣之间哪有不吵架的,要不出来散散心,他来陪陪刘某,并且暗示想和刘某发生性关系的意思,刘某在恼怒之下竟然答应了。
之后,两人相约见面,贾某开车去接刘某,把车开到一处偏僻地,贾某就迫不及待地在车里把刘某按下,相继发生性关系,刘某怎么也没想到,贾某第一眼看到自己就被自己的美貌吸引住了,一个恶念顿起,他竟然头头把安置在车里的微型摄像头打开了,把两人发生性关系的全过程给录了下来,贾某想以此为筹码,强迫和他长期保持性关系。
贾某想再次与刘某见面,但是当时刘某已经和男人和好如初了,并不想和贾某有任何瓜葛,那只是她一时冲动做出来的出格事情,根本就不是她的真正意图,所以就直接拒绝了贾某,并告知他以后不能再联系了,他们之间并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贾某鬼迷心窍,自那次和刘某发生关系后一直对刘某念念不忘,他看贾某不答应,于是把拍的不雅视频截图发给刘某,告知刘某,如果不见面,就把视频发布出去,给刘某的男友,朋友都发一份过去,刘某没想到贾某竟然是这么龌龊之徒,偷拍了视频,不由气愤不已。
迫于贾某的压力,她只好再次答应与贾某见面,当天上午11点,贾某开车将刘某接上,并来到某地下车库,并提出想和刘某再次发生性关系,刘某拒绝,贾某承诺:“你再和我做一次,我就把视频都删除了,以后也不再联系了。”
刘某:“说话要算数,把摄像头关了,做完这次,视频删除,把联系方式删除,以后不要再联系我。”
贾某答应了刘某的要求,于是又把刘某按倒在后座和刘某发生了性关系,事情结束后,贾某果真把视频以及和贾某的联系方式,账号都删除了。
这时候刘某看到贾某把视频删除了,想着一肚子火还没没消除,感觉受到了欺负,下了车就立马报了警,声称贾某对自己实施了强奸。
于是贾某被拒留,但最终却因“
证据不足
”决定对贾某不起诉。
强奸罪法律解释: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司法解释构成强奸罪的三个要件
(1)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了关系;
(2)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3)前述强制手段足以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
只要满足以上三大要件,强奸罪名基本上是成立的,此罪名的症结就在于
“发生关系时是否违背刘某的意志”
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个界定是存在很大的争议,回归到本案,就出现了这种情况。
至于前面第一次贾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出于自愿的那就不陈述了,关键是看讨论第二次。
公安机关初步认定:
认为贾某系以“发生关系就删除裸照”予以威胁强行与刘某发生的关系,符合“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中的
“使用胁迫手段与之发生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认定贾某涉嫌强奸罪名成立。
检察院的最终认定: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贾某第二次与刘某发生关系时存在违背其意志的行为,决定对贾某不起诉。
针对同样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为何会作出不一样的认定,这背后其实涉及到法律理解与适用的问题,这就是法律问题的复杂性。根据前述事实及法律规定,下面简单分析下检察院为何认定贾某不构成强奸罪:
公安机关指控贾某是通过
“发生关系就删除裸照”
的方式强行与刘某发生的关系,根据前述表述,公安机关认定贾某的行为是属于“胁迫”的故意,但检察院作出的结论是:贾某是对刘某作出了承诺,并最终按事先承诺把视频及与刘某的联系方式尽数删除,从这字面以及贾的行为来分析,应该理解为欺骗而更为符合常理。
所以在此特殊的微妙差别上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作出了不一样的判定和认定,最终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再次进行取证以做最后的认定。
行为人的一个很微小的细节都能决定案件的走向,就这是法律严谨之处:贾某第二次约见刘某,声称如果不见面就散播视频和照片,并没有提及发生性关系,见面之后也以商量的方式进行了第二次性行为,这更像是交换或者欺骗,而不是胁迫。
在公安机关无法继续固定证实贾某胁迫刘某的事实后,贾某仅其“发生关系就删除裸照”的方式与刘某发生关系,从常理看,这并不影响刘某行使性自主权。换言之,她可以拒绝,而选择报警解决,但是她却选择了与贾某再次发生性关系作为交换条件,因为从其行为来分析,是无法界定其是出于被胁迫而作出的选择。
因此,最终因证据不足,不对贾某提起公诉。
所以经过本案提醒广大网友,遇到事情一定要冷静,一定考虑周全的解决方案确保自己的权利,并且要相信法律,用法律作为武器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权利。
在生活中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做出非理性的事情来让不怀好意的人有机可乘,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别做了情绪的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