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排员工在工作日延时工作、休息日工作、法定节假日工作,应当支付不低于150%、200%、300%的工资报酬,企业可不可以安排员工调休不支付加班费呢?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可以安排调休不支付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不得以调休代替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300%支付工资报酬,即使用人单位安排了员工在工作日调休,员工仍可主张200%的加班工资。

工作日延迟加班法律没有规定也未明确禁止能否以调休代替加班费,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就工作日加班后采用调休的方式达成了一致协议,并且该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认可调休作为加班报酬的一种形式,而不支持员工在已享受调休后再主张加班费的要求。
如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劳动者不同意调休的,用人单位不可强行通过调休方式来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案例解析】
盛某2016年入职上海市某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公司,月工资标准为23,750元,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因工作需要,员工要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由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安排;非工作日安排工作的,需由部门经理提前向人事行政部门报备。人事行政部门会根据实际考勤情况,在系统中生成调休假。
2021年2月,公司以盛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盛某的劳动合同,盛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共计34.4万余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向盛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年休假工资差额共计21万余元,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司系以盛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就此仅提供了2020年度盛某绩效考核明细表加以证明,鉴于盛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亦难以确认。
同时,公司在认为盛某不胜任工作后,并未对盛某进行调岗或者培训,而是直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故公司的上述做法显然与法律之规定相悖,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关于延时加班工资,根据公司的规定,如员工需工作日延时加班的,由所在部门经理安排,并由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实际考勤情况生成调休假。
根据公司提供的加班申请审批清单显示,2018年6月10日至2020年11月5日期间,盛某申请工作日加班34小时,公司批准的实际加班为21.62小时,补偿方式均为调休;盛某申请的休息日加班为76.25小时,公司批准的实际加班为65.93小时,补偿方式均为调休;盛某申请法定节假日加班8小时,公司批准的实际加班为8小时,补偿方式为加班费。
盛某休完了公司批准的工作日加班及休息日加班所产生的调休假。鉴于盛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其余平时延时加班已通过公司的审批,或是在公司的安排下进行,因此,盛某要求公司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应得到支持。
广东省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地级市属国企只有工作日没有调休也没有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