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辽宁一卖淫女报警:这个男学生下手太狠了,快把他抓走吧

友易谈历史 2023-07-06 1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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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最大的仇敌,莫过于自己的情欲。

人虽说是各种欲望的集合体,然而能够自我控制过分的欲望,是人与低级动物相区别的最本质特征。

2021年辽宁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小出租屋内,就发生了一件男学生控制不住欲望,反而导致卖淫的48岁妇女报警举报其强奸嫖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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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到一半,卖淫者却突然不乐意要告他强奸,警方到达时,男学生却满不在乎、理直气壮:“我就是嫖娼,哪算强奸,当时又没说有时间限制!”

法律到底该如何判决这个案件呢?让我们了解一下案件的发生经过。

火车站的“特殊服务”

21岁的男大学生朱某正处于年轻气盛、血气方刚的年纪,在2021年的假期,他照例下了火车站准备回家,结果这时,一个大约50岁左右的妇女笑吟吟地拦住了他。

“小伙,你需要泄火吗?价格很便宜的。”

已经是成年人的朱某自然懂得该女子所说的“泄火”是何意了,他心中蠢蠢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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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上大学以来,他还没交过女朋友,也从来没体验过那事儿的感觉,于是,他就跟随着女人去了她住宿的地方。

女子牛某,是一个长期从事卖淫的惯犯。她经常在火车站附近闲逛,观察来往的乘客是否有嫖娼的欲望,接到客人,她就带着他们去火车站附近的小出租屋工作。

因为价格便宜,她接到单的几率很大,况且一般一个客人四五分钟就能结束了,卖淫这份工作实属来钱快又便捷。

这天,牛某照常在辽宁火车站附近寻寻觅觅,终于,她锁定了一个新目标:身体壮实但目光疲惫的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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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心想:这男的一看就是放假回来的学生,说不定还没尝过那事儿的滋味,我去上前问问。

果不其然,牛某与朱某一拍即合。他们一同前往牛某的出租屋,期间牛某与朱某商议好价格,朱某转账给牛某五十块钱,达成嫖娼协议。

到了出租屋后,牛某本以为照例行事五分钟后就能送客远走,接下一单。

却不曾想男大学生朱某兴致勃勃,久不完事,这真是出乎她的意料之外了。等到朱某行事二十分钟左右,牛某觉得他太耽误自己接生意的时间,出言提醒他赶紧完事,她好继续出门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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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朱某正处于兴头上,火还没泄完,怎么就能结束服务呢?况且当初付钱的时候,牛某又没说过有时间限制,于是他继续动作,无视牛某要他结束的话。

牛某见他慢慢悠悠、没有快点完事的意思,恼怒地挣扎着要起身送客,她念叨着说:“你这太耽误我事儿了,赶紧走开,有你这时间都够我接四五个客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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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拒绝与朱某继续发生性行为,然而朱某也十分恼火,哪有人做事到一半,悬到半空让人上不去下不来的?他不肯放手,强迫牛某继续与他发生关系。

期间牛某挣扎不断,又吵又闹,扬言朱某这是强奸,要报警告他威胁牛某。

朱某并不吃这一套,甚至觉得牛某的话很荒谬,真是当了娼妇还要立牌坊,卖淫的还敢报警举报嫖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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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不肯配合的行为和尖利的话实在是扫兴,朱某荷尔蒙上头,挥着拳头给了牛某两下子。

牛某这会儿真不乐意了,崩溃着拿出手机打报警电话,尖叫道:“警察你们快来把这个人抓走!我自首卖淫我有罪,我不愿卖了他却要强奸我!他还打我!现在一直在打我!”

特殊的案子

辽宁警察局接到牛某崩溃大哭的求救电话,赶忙安慰牛某,让她平复心情,并询问案发地点发生在哪。

但牛某完全沉浸在自己的情绪之中,大喊大叫道:“他还在打我!警察你们快来救救我!”

警察反复询问,耐心等待牛某的答复,待到牛某完全将事件大致经过和所在地点告知他们时,就迅速出警,及时到达了案发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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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向警方讲述道,她现在四十八岁,自首一直从事卖淫工作,对于这一点,她甘愿认罪受罚,但要告朱某强奸罪!

警方询问具体的案发过程,牛某愤愤说道,朱某太耽误她做生意了,四五分钟就能结束的事他偏要磨蹭到二十分钟,平时这个时间都够她接四五个客人了。

于是牛某恼了,要求朱某立刻停止走人,然而朱某非但不听,还出手打人!最后更是接着强迫她行事二十来分钟!

牛某含着眼泪给警方展示她身上被朱某打出来的青紫痕迹和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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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着问询朱某,朱某向警察表明身份,说他是放假回家的本地人,平时在外地上学,结果刚下火车站就被卖淫者牛某问需不需要便宜泄火服务,她说一次五十块钱,转了账他们就一起到了这个小出租屋做事。

讲到这儿,朱某气愤不已,扬言道:“明明当时就没说有时间限制,我顶多就是嫖娼了而已,哪里有强奸她!”

谈及牛某身上的伤口,男大学生朱某解释说,只不过是没控制住力气碰了她几下,没想故意打她,谁成想就见血出伤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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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了解了案件经过后,将朱某和牛某一起带到了警局,等待法律的判决。期间牛某还一直吵闹要“判这个男学生强奸罪!”,朱某坚持说自己:“只是嫖娼,没有强奸,警察们一定不要冤枉我!”

这起案件如何判定,不是由朱某或牛某的个人想法所能决定的。嫖娼行事至一半,却被倒打一耙说是强奸,这到底构不构成强奸罪呢?

案例分析

21岁男学生朱某和48岁常年从事卖淫的牛某犯了嫖娼和卖淫罪,这是确凿的事实。嫖娼、卖淫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涉事双方都要被处罚。一般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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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们两个的50块钱性交易行为,都应该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的行政拘留,并处五千块钱以下的行政罚款。

而根据牛某所言,她与朱某行事至20分钟便不愿再与他实行性行为,要求朱某停止动作,而朱某不顾她的意愿,接着强迫她将近二十分钟,并且在这期间殴打了她。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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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牛某是常年从事卖淫工作的卖淫女,其性自由和性权利也依然受刑法的保护。

朱某与牛某性交易二十分钟之后,在牛某明确拒绝朱某并报警后,朱某仍继续行动,他的行为便属于违背妇女意愿,其属于典型的侵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所以构成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某殴打牛某的伤口,经过医院鉴定,已经构成轻伤,所以同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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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致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程度。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虽然朱某拒不承认他有伤害牛某的意图,但根据当时的情境和状况,朱某有强烈的使用暴力强行与牛某发生性关系的欲望,并且确实造成牛某轻伤。

故意伤害罪对轻伤的判定标准: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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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般的推搡拉扯,没有造成伤害的后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然而朱某对牛某实施了拳打脚踢的行为,并且使牛某的器官有轻度的损伤。

故48岁卖淫者牛某犯了卖淫罪,21岁男学生朱某犯了嫖娼罪、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

有人提出,朱某对牛某实施的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在同一犯罪过程中的不同伤害行为,因此只需按照强奸罪对小朱进行刑事判决。

这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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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只是强奸了被害人,但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只构成强奸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若在强奸被害人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强暴者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受伤的,其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强奸罪没有合并到故意伤害罪里,也是由于故意伤害侵犯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而强奸侵犯的是性自主权,二者不能相提并论。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律对朱某的判决应该数罪并罚。

结语

人虽然是欲望和需求的化身,是无数欲求的凝结。

然而身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男大学生朱某,却经不起低俗的诱惑,控制不住自己的低级欲望,进行非法的性交易行为,最后自食恶果,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而48岁常年卖淫的牛某,完全具备一个正常人拥有的劳动能力,却选择便捷行事卖淫生活,把自己的身体当作商品售卖,忽视自己身为人的尊严,她的精神和身体,也必将被这份不恰当的淫靡工作所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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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牛某在与朱某的性交易中,终于品尝到了卖淫的苦果。虽然牛某自己无视做人应勤劳工作、踏实劳动的尊严,终日进行最低下的动物行为过生活,但法律仍然保护她的性自由和人的生命健康权。

希望朱某和牛某都能吸取教训,重新审视自己对人生的价值判定,克制自己过分的冲动与欲望,真正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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