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骨缺失的高血压患者公共浴池摔倒后死亡
法院:经营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赔偿
天气寒冷时,不少人会选择到公共浴池洗澡。但公共浴池环境通常比较闷热,高血压患者要特别注意安全。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高血压患者王某在公共浴池摔倒后死亡的纠纷案,依法维持了一审驳回王某家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王某患有高血压三级(极高危)。2023年11月,王某到某洗浴中心洗澡时摔倒,洗浴中心经营者高某通知其家人并拨打120送入医院就诊,后王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因摔倒致重型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另查明,2018年11月16日王某在家中下楼梯时摔伤致开颅抢救并致颅骨缺失。王某平时有高血压病史,日常服药维持。王某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洗浴中心、高某连带赔偿各项费用合计50万元。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家人虽提交证据证明受害人系摔倒后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不能证明洗浴中心、高某对受害人摔倒事实具有过错。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在自身有高血压病史、曾在家中摔伤导致开颅抢救并致颅骨缺失等情况下,王某应当知道独自到公共浴池洗浴的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其家人本应陪同前往,以保证其洗浴安全。王某也未就其身体状况告知洗浴中心、高某。
洗浴中心、高某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洗浴中心在明显处张贴了提醒性标语,已经尽到风险告知义务,王某在洗浴中心摔倒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亦采取了积极救助行为,洗浴中心、高某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家人的诉讼请求。王某家人不服,提起上诉。商丘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通常以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是否尽到同类经营场所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尺度,并结合一般标准、法定标准、善良管理人标准进行评判。本案中,洗浴中心、高某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法官在此提醒,应避免空腹或饱餐后立即洗浴,老人或高血压患者前往公共浴池洗浴时应由家人进行陪同,若感到身体不适立即向他人寻求帮助,避免发生意外。
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记者:刘熠博 | 通讯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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