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公告

吉和网 2023-12-02 12:40:29

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及时停用并进行更换。

二、市场开办者要开展排查并及时督促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三、《办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严肃查处。

四、如发现对食用农产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等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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