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李卫公罚[2024]071号:2024年11月26日,李沧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2名工作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李沧区卫生健康局对李沧区宣博士美康美容院处以1、警告;2、罚款1000元。
据青李卫公罚[2024]071号:2024年11月26日,李沧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2名工作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李沧区卫生健康局对李沧区宣博士美康美容院处以1、警告;2、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