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我市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业务容缺居住证明办理。同时,对2024年10月31日(含当天)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实行购车发票、合格证容缺办理措施。具体如下:
(1)如缺失购车发票的,使用由车主本人签署的《容缺办理声明书》(需要销售门店在《容缺办理声明书》上标注销售时间并加盖销售门店公章)替代购车发票办理,或使用销售门店开具的购车收据(收据需盖有销售门店公章)替代购车发票办理。
(2)如缺失车辆合格证的,使用《容缺办理声明书》替代车辆合格证办理。
如购车发票及车辆合格证同时缺失的,按上述两点要求办理。
(4)温馨提醒:由于申请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国家补贴需提交新车购车发票及车辆合格证,如您的车辆需申请容缺办理登记上牌,则该车不符合申请以旧换新国家补贴要求,请如实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