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老古成都
来源| 老古成都
编辑 | 武文 张云迪
美编 | 杨文华
解读
银保监会在今年7月中旬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后,许多业界人士做了解读,其中不少颇有见解。
笔者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从业者,在认真仔细地学习14号文的同时,又将银保监在2020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在2021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本次14号文发布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所做的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一起拿来对照学习,也获得了一些个人的体会和感受,在此分享出来欢迎业界人士批评指正。
这些个人的体会和感受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
14号文是以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及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一同提出来,字里行间也透出监管层对于助贷业务的更为宽松一些的认可。
助贷只是习惯称呼
首先说明,在监管层的相关文件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助贷”这个词汇,所谓助贷只是业界的一个习惯称呼,是对目前一些互金平台与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合作模式的一种称呼,其核心内容也在不断变化中,但业界人士还都是理解的。
在《办法》中,则只是一般性地提到了合作机构,而此时的合作机构则是更为广泛范围下的“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在《办法》以及半年后出台的《通知》中,凡涉及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具体监管要求所展开的内容,几乎都只是针对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业务类型,都未太直接涉及社会上一般称呼中的助贷业务类型,甚至于都没有出现“平台”及“合作贷款业务”这两个词汇。
这一方面应该理解成,对于开展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业务合作的有贷款发放资质的机构双方,银保监是有直接管辖权的,而对于互金平台则银保监没有直接管辖权,所以不便在管理办法中过于直接对于与互金平台的互联网贷款合作提出清晰的要求。
而在另一方面,因此也给业界带来一种假设,监管层其实对于这种由互金平台参与的助贷业务类型,是曾有所希望它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整改的过程中能够自身趋于逐渐萎缩乃至消失。
14号文明确提及相关内容
然而这次14号文,则在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相关要求的阐述中,明确提及了“涉及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合作机构,提及了“规范合作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在回顾14号文出台背景的时候,《答记者问》则更为清晰地表述了:在《办法》和《通知》发布实施后,“在监管部门督导下,有关平台企业参与的合作贷款业务也有序规范”,但“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合作贷款业务,面临到期合规的压力”。这些阐述中最为明显的是,用到了“合作贷款业务”一词。
从这些文字描述细节上我们认为,通过《办法》和《通知》发布后的一系列实践,监管层对于互金平台参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合作的存在客观性和必然性,是有了较之以前进一步的更为宽松一些的认可。
也就是说,撇开“助贷”两字,在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对互金平台在做好合规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领域的业务合作,应该是有所利好的。这类“合作贷款业务”将有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
14号文将整改期延期至恰恰是2023年6月30日,是包含着特殊的含义。
在《办法》和《通知》中,监管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提出的一系列具体整改要求,其中有一些是相对容易落地,例如在《通知》中提出的出资比例和获客属地化管理的要求,要求在2021年年底前整改完成,目前市场上各家应该都已达到要求。然而对于另外不少整改要求,正如14号文所说,“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合作贷款业务,面临到期合规的压力”,“仍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与监管要求尚有一定差距”,故有必要对整改期的期限进行调整。
在《办法》中曾设定了2年整改期,自其发布之日算起就是这次14号文的发布日为到期日,若按习惯做法延期一年,则是到明年的7月中旬。但14号文此次设定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对此《答记者问》中特别说明,这个期限的设定,是为了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所设定的整改期限保持一致。
与商业银行传统的金融服务不同,现今主流的互联网贷款的业务和风控管理,是一种以数据为核心的管理。所以《办法》中所要求的一系列商业银行应承担的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这个问题,其全面整改落实的基础离不开对于数据的获取、管理和运用。
然而在现实中,几乎所有与商业银行合作的从事获客导流的互金平台,都自己把控着与获客渠道相关的客户数据和风险评估数据,所以要真正做到如同14号文要求的那样,商业银行要“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则必然要从当前互金平台所获取的数据源头上去入手,也就是要从完善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措施去入手,并能够产生一套符合业界的整体解决方案,而不能是仅仅要求单个商业银行自身的努力来寻求突破。
实践也证明了,若业界对于互联网贷款运营中如何解决征信数据合理合规使用一事没有完全落地之前,则不少《办法》中要求商业银行做到的事项也是无从完整落地。
但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对于征信业务的管理历来是属于人行的管理范畴,这也是银保监在《办法》发布的时候以及后续的各项指示中,无法对于相关事项细化的一个背景。
所以笔者认为,本次14号文强调整改期限的延期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整改期限保持一致,则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监管对现今主流的互联网贷款的业务和风控管理是以数据为核心的认识的提升,也是对推进互联网贷款整改管理工作须与人行协同的认识的提升。
而在商业银行自身工作中也需要记住,要将跟进业界的个人征信业务合规改造进程,与自身互联网贷款业务合规整改一事紧密结合起来,尤其是诸如前段时间提出的对于个人征信数据“断直连”一事最终如何落地,将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最终如何完成《办法》中所规定的一系列要求。
3
对于商业银行后续跟进14号文的执行层面的事项,则更多是可以从《答记者问》中获取参考和领悟。
在14号文发布的时候,业界曾有人解释说,这次14号对于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似乎并没有提出太多新的要求,基本上还是《办法》中提到的一系列要求。
一个未说透的出发点?
笔者认为,从某种程度上好像是这么回事,但正像笔者在第一部分体会中谈到的,这一次银保监发布14号文有一个未直接说透的出发点,就是在充分认可“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更便捷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的前提下,通过“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战略定位,对《办法》发布后一直没有予以明显提及的关于商业银行在与互金平台类合作机构开展合作贷款业务下须落实的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正式摆到台面上来了。
所以,若将2021年初的《通知》看作是主要针对持牌机构之间联合贷款业务模式下具体执行整改的指导性文件的话,则这次的14号文可以视作为商业银行与互金平台开展助贷合作业务模式下须执行整改的指导性文件。
正因为这样,14号文也必定是在涉及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的阐述上依旧是面面俱到的。但若将14号文中的一些关键阐述,与《办法》进行详细对比,则还是可以从字里行间看到某些要求的强化和细化。
14号文的五个重点
为了更有效地消化14号文的内容并用以指导后续的执行工作,我们可以《答记者问》为抓手,尤其是注意到《答记者问》中的第三大段,就是监管层目前提到的14号文中关于强化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的五个重点。
围绕着这五个重点,将14号文与《办法》从文字上逐一对照,可以看到一些加强与增补的内容阐述,包括:在强调商业银行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时候,提到了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提到了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方面,提到了防范合作机构对资金的截留和挪用;提到了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提到了严禁不当催收等行为,而不仅仅只是《办法》中提到的防范暴力催收的行为。
《答记者问》在阐述了五个重点之后,又特地针对贷款资金发放和本息回收代扣,强调了必须由银行发起指令;同时对于放款自主支付的账户与放款受托支付的交易对象,进一步作出了描述。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上述在《答记者问》中重点强调的内容,以及通过比对我们看到的加强与增补的内容阐述,应是我们后续首先需要重点跟进自查和整改的地方。
当然,《办法》及14号文中还有其他好多项商业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中需要不断整改的内容,但正如笔者在第二部分的体会中谈到的,这些整改内容中的很多项是与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最终如何落地密切相关,为此可以理解14号文本身没有作出太多更为直接的阐述,而是需要我们自己去跟随个人征信业务应用合规化的解决方案落地后做出相对应的整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