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自然人 四、监护关系的中止原因
标题:📚法律硕士联考必知:监护关系中止的四大关键原因!🔍
🌟 一、被监护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首先,最常见的监护关系中止原因是被监护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想象一下,当一个曾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年龄增长、智力恢复或精神状况改善,重新拥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时,监护关系自然就终止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终止。”
🌟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其次,如果监护人因为某些原因丧失了监护能力,比如去世、患上严重疾病导致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精神状况异常等,监护关系也会中止。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时,监护关系终止。”
🌟 三、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还有一种情况是,当被监护人或监护人任何一方去世,监护关系自然终止。这不难理解,毕竟监护关系是建立在双方都存在的基础上的。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时,监护关系终止。”
🌟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三种情况,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其他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这包括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如虐待、遗弃等,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从而终止监护关系。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小伙伴们,这下你们对监护关系的中止原因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了吧?在备考法律硕士联考时,记得这些重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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