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
护理标准的通知
惠民发〔2025〕8 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如下。
1.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37元/人.月。
2.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福利院、民办养老、民办精神医疗等机构)照料护理标准600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555元/人.月。
3.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福利院、民办养老、民办精神医疗等机构)照料护理标准1800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1110元/人.月。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原印发《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惠民发〔2021〕86号)不再适用。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5日
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25〕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5年3月1日起,对我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附后。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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