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为人提供担保的,这样可以免责或撤销担保合同!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5-03-11 08:10:49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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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活动中,出借人为进一步保障自身权益,通常会要求借款方再加个担保人。但大部分人对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并不了解,,担保人因受欺诈而签署担保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

那么,如果担保人是被骗提供担保的,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最高院在《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常文山、永吉县丰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债权人对此知情的,保证人可主张免责。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的问题。1.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丰源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在签订案涉保证合同时,向保证人常文山隐瞒了贷款已经实际发放以及贷款实际用于偿还银行欠款而非生产经营需要的事实,而是向常文山作出了贷款尚未发放及贷款用途为购原料的虚假陈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的“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情形。

二、信发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主导制作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文本,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保证合同法律关系的发起者和受益人。根据时任信发公司总经理陈美英对于案涉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订过程的陈述,信发公司在制作借款合同过程中,知晓丰源公司贷款系用于偿还银行欠款以释放抵押物的实际用途,但其却在借款合同贷款用途一栏注明为“购原料”;在制作案涉保证合同过程中,知晓贷款已经实际发放的事实;在签订案涉保证合同时,明知丰源公司向常文山作出关于贷款用途和发放情况的虚假陈述,仍与常文山签订保证合同。信发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情形。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丰源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对常文山具有欺诈行为、信发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存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那么,如果担保行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担保人怎样免除担保责任?

一、法律依据:欺诈担保的可撤销性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若担保人因以下情形签署担保合同,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担保:

1. 债权人直接欺诈:债权人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使担保人提供担保;

2. 第三人欺诈: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且债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欺诈事实。

例外情形:若担保人事先知晓债务真实用途仍自愿签署合同,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则可能被认定为自愿承担风险,无法主张撤销。

二、救济路径:四步走维护合法权益

1. 收集证据

- 保留担保合同、沟通记录、资金流向凭证等,证明欺诈事实;

- 如债务人虚构交易背景,需提供相关合同、财务报表等虚假材料。

2. 协商解决

- 与债权人沟通,说明欺诈事实并要求解除担保;

- 若债权人同意,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免责条款。

3. 提起诉讼

- 向法院提起担保合同撤销之诉,主张适用《民法典》第148条或第149条;

- 若已被债权人起诉,可在诉讼中提出抗辩,主张担保无效。

4. 执行异议

- 若担保财产已被执行,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案外人异议,阻止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担保人因欺诈签署担保合同的,可依据《民法典》主张撤销。若遭遇欺诈,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程序失当承担不必要的担保责任。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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