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了一个信息,近日海南省出台了《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以“能不捕的不捕”为代表的“四不原则”成为一个全新的“亮点”。
所谓“四不原则”,即: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文件出台以后,引发了社会关注。有人质疑,从法律角度看,“能不捕的不捕”是否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抵触。
诚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一条基本准则,如果失去了平等,法律就无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稳定器。但是,民营企业家因为其独特的经营行为和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批捕不当,就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

由此,我想到了几年前德州民营企业家满增志的故事。2014年10月10日,德州市民营企业“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满增志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2015年7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满增志有期徒刑5年,此后该案历经原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数十次往返。2019年12月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定满增志无罪释放。

虽然满增志被判无罪,然而经历了5年的羁押之后,巨嘴鸟公司已经成为一片废弃的厂房,这位曾经的“山东省劳动模范”也由“亿万富翁”变身为“亿万负翁”。手握无罪释放的判决书,看着满目疮痍的工厂,满增志也只能泪流满面。
我们无法去评判满增志一案的审理过程,但可以看出的是,面临批捕与羁押时,民营企业家与普通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区别。一个普通人,如果被错判羁押,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作为弥补。而一个民营企业家如果被羁押,银行抽贷、供货商停止供货、欠款单位催款等等就会蜂拥而至,这个企业基本上就毁了。可以说,没有任何方式来进行弥补。
所以,海南省出台这个“四不原则”还是很有道理的,可以尽可能的避免因错判而毁灭企业,也可以让犯错的企业家有一个让企业缓冲的时间,进而为企业保留生机。从中不难看出海南省为了经济发展,真的是拼了。
当然,对于民营企业家,实行少捕慎诉慎押,不是说民营企业家就可以藐视法律,法律公平的神圣不容侵犯,公平正义不容挑衅。我想,这应该也是海南省政策的初衷吧。对此,您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