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张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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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在这个信息如潮的时代,热点事件、各类热词不断涌现。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与之紧密相连。“法眼”栏目就此开启,我们将聚焦热点,以专业视角进行权威法律解读,剖析背后的法律逻辑,在复杂的现象中看清法律的指引之光。
最近,AI软件DeepSeek爆火,其强大能力令人惊叹。随着豆包、DeepSeek等AI软件不断涌现,只需输入关键词,它们就能在绘画、文学、音乐、影视等艺术创作领域生成相应作品,展现出巨大潜力。但与此同时,一个备受瞩目的关键问题也浮出水面: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究竟该归谁?大家对此看法不一,有人认为用户投入多应获著作权,也有人因AI参与创作需重新界定归属权。为此,记者采访了多位相关专业律师及专家。
精心雕琢且满足原创性
作品著作权理应归属于用户
山东鲁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强指出,在AI创作的独特情境中,当用户输入的token(在AI相关语境中,“token”常指提示词片段或元素),经过精心雕琢且满足原创性这一关键要求时,作品的著作权理应归属于用户。李永强进一步解释道,指令节((一个问题中多个关键字或者词形成的思维指令)输入与AI输出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若想得到令人满意的作品,往往需要在输入环节反复引导AI。就好比长期进行指令节输入训练的人和从未经过训练的人相比,最终从AI那里得到的输出内容,差异会十分显著。可以说,那些精心设计指令节的人,在这个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基于此著作权归指令节输入者是合理的。
李永强还提到几种特殊情况:若用户未输入指令节,因AI完全自主生成的作品缺乏人类智力成果,通常无著作权保护;若用户未登录账号便输入指令节,通常无著作权保护,这种情况下著作权归AI开发者。原因在于,未登录就意味着未与开发者达成软件使用协议,而且匿名状态下用户很难证明自己是作者;若用户登录账号后使用他人原创指令节,情况较为复杂,若该指令节属于受保护作品,未经许可使用即构成侵权。因此,为避免作品归属争议,建议用户注册登录,使用精心设计的指令节生成作品。
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国内首例“AI文生图” 著作权侵权案为例,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骏说,原告大量输入提示词、反复调整参数,融入个人审美和个性判断,充分展现主观能动性,构成独创性表达,所以涉案图片被认定为原告独立完成,原告享有著作权。周骏认为,判断AI生成内容能否算作品,关键看用户有没有注入“个性化表达”。简单指令独创性不足,复杂操作生成的内容融入更多独特思考设计,更容易被认定为作品。
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南
细化AI生成内容独创性门槛
为了让判断更具可操作性,周骏提出具体建议:一方面,要明确“最低创造性”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南细化 AI生成内容独创性门槛,要求用户对画面元素、叙事结构等进行具体设计。另一方面,要强化技术标识义务,要求AI生成内容标注技术来源,这样既能保障公众知情权,又便于著作权追溯,能快速确定版权问题责任主体,营造透明、有序的AI创作环境。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赋予著作权,法律界尚无定论,各国看法也不尽相同。” 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运东表示,美国版权局和欧盟强调人类 “智力创造” 原则,要是用户使用精心设计的提示词,对AI输出在风格、结构、内容细节等方面实现了实质性控制,会被认定为“合作作者”。目前,国内的司法实践依据自然人对作品的智力投入或创造性表达来认定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
王运东举例说,去年5月,王某使用“奇域 AI”App生成图片,还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后来,王某发现某科技公司在AI绘画训练营广告中擅自使用该图片,就提起诉讼。近日,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的图片凝聚了其智力成果,该公司侵害了王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得作出赔偿。这表明,在我国用户通过AI生成的内容,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就能构成 “作品”,著作权归用户所有。
王运东提出,可以按使用者参与程度分两类认定。要是只是输入提示语就直接得到输出结果,因为缺乏人类创造性参与,不符合独创性要件,就没有著作权。当使用者深度参与,输出结果包含人类创造性表达,就应认可其著作权。
判定作品著作权归属
考虑创作意图来源与技术贡献比重
同样身为法律从业者,作为“95后”新一代,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羽飞也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认为,DeepSeek、豆包等AI软件本质和C、JAVA语言一样都是工具。随意用AI生成无价值作品,即便有著作权也没太大意义,就如同随意编程出乱码一般。若作者精心构思,借助DeepSeek等AI工具生成有艺术、商业、科学等价值的作品,那么作者对作品及生成作品的独特指令组合(类似C语言源代码)应享有著作权。
“传统著作权法的核心原则围绕‘原创性’与‘作者’概念构建,然而AI生成作品的出现,却对这一稳固的框架发起了挑战,进而促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作品创作主体的定义。”山东大学公共治理研究院副院长刘琳表示,目前从法律层面审视,当前的著作权法框架尚未能完全适配这一新兴问题,这使得著作权归属的法律界定陷入模糊状态。
那么,该如何应对这一局面呢?刘琳认为,未来法律的发展,必须充分考量技术与创作之间的关系,以及著作权的共享与分配机制。毕竟,AI并非是要完全取代人类创作,更多时候它是作为一种创作工具在发挥作用。因此,在判定作品著作权归属时,应当综合考虑创作意图来源与技术贡献的相对比重。在多方参与的创作过程中,著作权或许不再会完全归属于单一主体,而是依据各方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例如,用户与平台方可能就会按不同贡献比例共享著作权。
“总之,处理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需要全面权衡创作主体的法律定义、创作意图来源以及技术贡献性质。未来的法律框架或有必要对现有著作权法作出调整与扩展,从而适应这一全新创作模式。在此过程中,平衡创作者、技术提供者和平台方等各方权益,将成为相关法律法规更新的核心目标。”刘琳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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