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8案中有太多谎言,老杜在诉大药房的诉状中提到,她和许妈在同一天同一产房生下婴儿。实际上,许妈是15号产子,老杜是16号生产,两人的生产方式不同,根本不在同一个产房。如此重大的诉讼事件,当事人一定会认真核对事实,提供证据,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上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并不正常,除非是故意为之。
在谈到生产日期时,老杜的说法前后矛盾,她在不同场合说出了多个版本,这说明她出于不同目的在有意识地撒谎。我们可以倒推一下过程,按照错换的官宣结论,只有让两个孩子在同一天同一产房出生,错换的概率才会提高。事实上,法叔叔就生产时间和地点上的存疑并没有深究,他们囫囵吞枣认定了老杜说的事实,做出了132万的赔偿判决。
在手环问题下,四朵金花坚称当年没有手环,这与国家的规定与证人供述存在很大出入。1982年卫生部强制要求产科执行手环制度,据大药房退休人员回忆,当年有自制手环,另据河大内部人员证实,她于1988年在大药房生产,证实有手环,并把证据交给了当事人,检叔叔录像留证。
有手环却说没有,这个谎言也在为错换服务,如果有手环,工作失误发生错换的概率会降低,反之则会提高。所以说,反方在28案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就是要为错换服务。柴桑因此认为郭杜与大药房之间的诉讼存在虚假,她已重点就此问题向有关部门反馈。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出虚假的事实或证据,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老杜在错换人生28年案中故意提出虚假的事实或证据,那么她就涉嫌虚假诉讼。她主要有三大疑点,一是是否在大药房生孩子;二是否有乙肝病史;三是是否顺生产时间和产房上撒谎。
关于老杜是否在大药房生产的问题,根据出生证,她的生产地点在驻马店。关于老杜是否有乙肝病史的问题,老杜在28案发生以后公开的言论,可以说明她在这个问题上撒了很多次谎。关于生产时间,许敏可以直接推翻老杜的言论。
总之,随着谎言的不断被揭穿,老杜越来越被动,许敏的维权看似困难重重,实际大有希望,只要一个点取得突破,反方为错换构建的防御工事就会轰然倒下。老杜作为错换案的当事人,她如果自认清白,只需要如实讲清出生证、户口以及生产时间上的事实,然而,她并没有那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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