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起诉无需被告身份证号,关键在信息明确可识别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公众咨询时重申:当事人起诉时即便无法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只要提供的姓名、住所等信息足以明确被告身份,法院必须依法受理立案。这一答复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诉讼立案标准,解决了实践中因被告身份信息不全导致的立案难题。
核心要点解析法律依据明确“明确被告”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民诉法解释》第209条细化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等信息需“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即视为符合条件。身份证号并非必需项。《登记立案规定》第6条也明确,起诉材料需包含“具体明确的被告信息”,但未强制要求身份证号码。最高法:身份证号非立案必要条件最高法在答复中指出,实践中能区分被告身份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越详细越利于识别被告。若原告仅缺身份证号,但通过其他信息足以锁定被告,法院不得拒绝立案。若信息不足,法院应指导补正;补正后仍不明确的,方可裁定不予受理。为何建议尽量提供身份证号?最高法同时提醒,身份证号虽非必需,但能高效识别被告身份,避免同名混淆,也有利于后续送达、执行等程序。因此,当事人若能在起诉时提供被告身份证号,可提升诉讼效率。实践意义:降低立案门槛,保障诉权此前,部分法院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被告身份证号而拒绝立案,导致“立案难”。最高法的答复再次强调:
立案审查是形式审查,只要信息满足“明确性”即可,不能以信息不全为由抬高门槛。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尤其针对民间借贷、侵权纠纷等案件中被告信息不全的情况,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诉权。律师建议起诉时尽量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如户籍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或通过公安机关、律师协助调取身份资料。若确无身份证号,可通过其他信息组合(如姓名+详细住址+出生日期)证明被告的唯一性。遇法院要求“必须提供身份证号”,可援引最高法答复及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依法受理。最高法的这一解释,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回应了司法实践需求,有助于统一立案标准,推动“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