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采信假证郑州仲裁委被指充当诈骗嫌犯保护伞

第三视角 2025-02-27 08:57:06

(郭某山不法团伙裹挟郑州仲裁委枉法仲裁案系列报道)

本网讯:多年前发生的郑州仲裁委故意采信假证,帮助郭某山团伙诈骗四方公司巨额资金的惊人事件,至今仍是中原地区街论巷议的话题。

为深入了解事实真相,近日媒体在郑州见到了四方公司法人代表顾进。关于《新郑新方圆小区项目承包协议》的真假问题,顾进对媒体说:“这个《新郑新方圆小区项目承包协议》,是郭某山一伙伪造的,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协议。”

上图:顾进向媒体反映郭某山团伙违法行为的相关事项。

顾进告诉媒体,“这个承包协议上,没有我作为四方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字,我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去签订这个协议。这个假协议上所盖四方公司的印章,是盗用或是假的。”

顾进向媒体反映说,“郭某山在《新郑新方圆小区项目承包协议》上,所盖的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印章,是一个早已作废的印章。这个假承包协议落款处显示,该协议是2013年7月31日签订的,而这个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其营业执照已于一年多以前2012年10月9日,被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吊销了。”

上图: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0月9日,吊销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顾进接着说,“利用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印章再去签订协议及合同,不但绝对无效,并且还严重违法,甚至还会构成犯罪。关于签订《新郑新方圆小区项目承包协议》无效,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据,在郑州仲裁委审理案件开始时,我们已按规定及时的提交给了郑州仲裁委。郑州仲裁委的仲裁员们,明知郭某山方提供的《新郑新方圆小区项目承包协议》是伪造的,明知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所签订的协议无效,但郑州仲裁委的首席仲裁员徐某林、仲裁员邢某泉和钟某,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对于我们向仲裁庭提供的真凭实据,他们概不采纳,而对于郭某山团伙新郑分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据,他们一概采信,无一遗漏。郑州仲裁委首席仲裁员徐某林等人,为什么甘愿冒判刑坐牢的法律风险,敢于拒采我们的真证,而一概采信郭某山方的假证?为什么这三个仲裁员要露骨的偏袒郭某山一方呢?不言而喻,他们背后有交易!如果上级法院、公安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调查郑州仲裁委徐某林等三个仲裁员的话,保证一查一个准,他们背后肯定有鬼!”

“郑州仲裁委仲裁员徐某林、邢某泉和钟某真是无法无天,胆大妄为,充当诈骗嫌犯保护伞”,顾进非常气愤地说,“在审理有关我们的案件时,他们故意混淆四方公司在新郑新方圆小区项目股权转让前后两个阶段,目的是利用职权便利,帮助郭某山一伙诈骗和侵占我们的巨额钱财。他们为了一己私利故意枉法仲裁,给我们造成的损失损害实在是太大了!这仨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弄得太不象活!不追究他们的的法律责任,不把他们绳之以法,我们和众多正义人士决不会罢休!”

上四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再272号民事判决书首页、第16页、第18页和末页(复印件)。上述判决书资料证明郭某山没有主体资格,承揽工程是借用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上述判决书资料揭示出郭某山承包新郑新方圆小区工程项目和相关事项的事实真相,从侧面揭示郑州仲裁委(2015)郑仲裁字第116号裁决,是歪曲事实和法律的枉法仲裁。

媒体在暗访时,有位热心的知情人给媒体提供了一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再272号民事判决书。媒体从该判决书上了解到,郭某山借用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建新郑新方圆小区项目的事实真相。

媒体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再272号民事判决书中了解到:1、郭某山承建新郑新方圆小区工程项目,是借用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该公司不是仲裁主体,没有仲裁申请的资格。郭某山借用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他人签订合同承揽工程,郭某山与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非法合作关系;2、向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用资质的是郭某山个人,不是四方公司;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郭某山既是发包方也是承建方,其所作所为严重违法违规;4、郭某山是原四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发新郑新方圆小区的时候,郭某山没有资质,是用建安公司的资质承建工程的。

为弄清郭某山借用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建新郑新方圆小区工程与郑州仲裁委(2015)郑仲裁字第116号裁决的牵连及影响,媒体携带郑州仲裁委(2015)郑仲裁字第116号裁决书(复印件)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再27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去请教资深法律专业人士。资深法律专业人士在仔细查看郑州仲裁委的116号裁决书和河南省高院(2019)再272号民事判决书后,他非常肯定的告诉媒体,郑州仲裁委(2015)郑仲裁字第116号裁决书,是一个典型的枉法仲裁。该裁决从申请人资格到审理程序,从实体内容再到仲裁结果,都严重违法违规。

资深法律人士还告诉媒体,从郑州仲裁委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供证据的态度来看,仲裁庭是在故意偏袒申请人,故意打压被申请人的。如果上级有关机关要追究郑州仲裁委枉法仲裁责任的话,首席仲裁员徐某林和另外两个仲裁员,肯定会被判重刑的。

短评:

杜绝枉法仲裁 避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仲裁活动的公正性。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区分枉法仲裁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判断枉法仲裁行为是否属“情节严重”,应以枉法仲裁罪构成要件为基础,参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综合考虑枉法仲裁行为的后果、枉法仲裁行为实施的方式和手段、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等要素。本罪的主体是依法承担仲裁责任的人员。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从前沿媒体报道的涉嫌枉法仲裁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既隐秘又严重,且属于专家型犯罪。如果不是内行,不仔细审看思考,很难找到枉法仲裁分子的破绽。从多项事实证据中可以断定,之所以会发生如此枉法仲裁案,是仲裁申请人与仲裁委有关人员事先串通好后,才向某某仲裁委申请仲裁的。

现实中的仲裁机构,虽然不是国家司法机关,其仲裁员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他们的工作态度和仲裁结果对社会的影响,与国家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对社会的影响都是一样的。因此,国家机关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必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防止再出现类似某某仲裁委上演的枉法仲裁恶劣事件,避免造成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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