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2月14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近日,镇江消协成功调解一起大屏电视机内屏碎裂纠纷,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月14日,记者了解到,2024年9月,消费者沙女士花23999元购买了一台100寸的电视机,购买之前特地询问了具体尺寸及重量。销售人员表示会联系售后服务人员去现场查看电梯尺寸。此后,销售人员回复称,经现场查看电视无法进电梯,除非拆掉外包装,裸机才能进,但需要消费者签字同意对裸机进电梯后产生的风险负责。沙女士提出如果走楼梯搬运的话,对搬运工人是否有特殊要求。商家答复只要不摔、不撞击,正常搬运就行。
2024年10月19日,电视机送到沙女士楼下,售后服务人员多次测量,确认无法用电梯搬运。双方商定从楼梯搬运,物流只派了2名搬运工,就请沙女士找来的两名搬运工人帮忙,现场示范如何从楼梯往上搬。搬上三楼后,剩下楼层的搬运由沙女士找来的工人完成。售后服务人员也一直在现场。电视机搬到家中后,沙女士的家人签收。
次日,该品牌电视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安装人员上门进行安装,拆开包装发现电视机内屏碎裂。售后人员拍了照片,将电视机重新打包之后就离开了。
随后,沙女士多次与商家联系,对方均答复,只能由消费者支付14000元的换屏费用,并承担上下楼的搬运费用3000元。沙女士认为,电视机拆封是售后服务人员拆封的,而且拆封后内包装的泡沫等也没有破碎、断裂、挤压的痕迹。她不同意处理意见,投诉要求免费换货。
调解过程中,售后方表示,大尺寸电视销售前一般都是售后服务人员上门查看,然后告知消费者能否用电梯搬运,但售后方没有收到厂家的勘验单。电视机的搬运费用,厂家也有明确规定,三层以下免费,超过三层每层收费50元。安装人员上门安装时,发现外包装有明显的剐蹭痕迹。
镇江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消费者接收电视机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应由商家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履行验机流程,保留验机资料是商家的需要,而非消费者的义务。若商家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电视机在出售前及出售时没有质量问题、物流、搬运过程中,内屏碎裂是由消费者一方造成的,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履行三包责任。
经多次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免费换机并承担搬运费用的50%。
镇江消协提醒消费者,购买电视机等大宗商品时,一定要在送货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先验货再签收,收货时要检查产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如外包装有破损或二次封箱痕迹,应拒绝签收;对于需要搬运、调试、安装的商品,尽量避免自行搬运,建议使用商家的搬运、售后安装服务,切勿自行拆箱。这样既避免了出现问题难以界定责任,又保障了商品安装后的安全。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