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旬贫困患病老汉,被保险业务员骗保350万,家属索要却如此狡辩

海盗长 2024-12-16 17:24:41

在湖南长沙,一个仅有2800元退休金的6旬老汉,却被保险公司业务员一次次动员买保险,前前后后总价居然高达350万。老汉被逼的走投无路,为了按时缴纳保险,不得不四处借款。甚至不顾老伴死活,挪用了她的手术费,保险公司背后的所作所为,让人不寒而栗。

王老汉60多岁,是一名退休工人,每个月的退休工资为2800元。

如果放在一般家庭,2800元也足够老两口子的日常生活,可是放在王老汉的身上,却远远不够。

原来,王老汉老人患有帕金森,需要长期用药。而王老汉的老伴,身体也并不好,没有劳动能力。

事发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小刘,来到王老汉老人所在的小区,进行保险业务推销工作。

闲聊中,小刘嘴巴像是抹了蜜,忽悠王老汉购买保险,承诺这种“分红型”保险,就相当于理财。

在小刘的忽悠下,王老汉先后购买了10余种保险,总计花费350万元。

为了足额缴纳保险费用,王老汉将房子抵押,甚至还挪用了老伴的手术费用。

事后,王老汉的家属知道后,确定王老汉被骗了,于是来到保险公司,请求全额退款。

可保险公司却说,并不存在诱导行为,是按照正常流程办理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王老汉是否有权利要求全额退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到本案,根据王老汉老人的口述,她之所以会购买10余份保险,是受到了业务员小刘的忽悠,并非自己的意愿。

故业务员小刘的行为,构成欺诈。王老汉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不过王老汉老人要想足额退保,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既然王老汉认为业务员小刘存在欺诈行为,那么王老汉就应该提供必要证据加以佐证。如不能举证,王老汉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如果正如保险公司所说,并不存在诱导行为,均按照正常流程办理的保险,王老汉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旦保险合同具备了法律效力,即便是王老汉老人生活困难,签订合同的双方,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假若王老汉老人坚持退保,就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了。

不过王老汉老人的退休金每个月仅有2800元,即便是老人患有帕金森等基础病,也不太可能做出这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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