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望和冲动就像是魔鬼,如果我们不能够正视自己的内心的话,那就会被魔鬼侵蚀,最终很有可能会威胁到我们的生命安全,古人常说,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可在现代社会,就确实的出现了这样一起离奇的案例,死在了与女人发生关系上。
王女士为了避免遭受张某的侵犯,于是选择了在私处涂抹毒药,而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侵犯王女士,面对王女士的说辞,他表示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然后他就风流了,倒在了自己的办公室中,王女士见状急忙逃跑,被法院判决防卫过当。
【案件摘要】
在2015年的哈尔滨,一名女士着急的在药厂门口等待着,来往的人群中,她显得极为弱小,她就是王女士,是一家小药厂的职工,从农村一路打拼到这个大城市,不仅需要照顾自己,还要照顾家里两个老人和一个上学的弟弟。
为了能够与大药厂达成合作,小药厂派出了王女士前来跑业务,但由于小药厂的名气太小,所以每次王女士都是白跑,只能在门口等候。在某天等候时,一个男人前来搭讪,他说自己是大药厂采购部门的经理,提出可以帮忙。
王女士对此十分开心,但她也知道这种帮助一定不是善意的,那个男人自称是张经理,王女士后来调查过,虽然身份是对的,但其却是走后门当上这个经理的,没有什么真本事,而且为人好色,同城的论坛中,可以找到许多受害者对张经理的控诉。
但自家小药厂的老板催促的紧,而自己家中也确实需要靠着这笔生意成交后的提成来生活,为此王女士决定铤而走险,用脑子和谋略来化解危机,达成合作。于是她就拨打了张某留下的电话,开始推销自家小药厂,表示希望能够与大药厂达成合作。
张某那边一直在听着王女士说话,等到最后了才说自己不方便在电话里谈判,说要在现场谈判,这样更好沟通,王女士同意了,于是两人就约好了第二天谈判,地点则选在了大药厂的茶水室,王女士认为张某即使再好色,也不敢当众之下对她动手动脚吧。
第二天张某表现的很是热情,没有丝毫的越界行为,双方的谈判也很愉快,就在王女士认为一切都要结束的时候,张某突然说自己要出差,可能要缓几天才能与王女士签合同,王女士见双方一个小时就谈妥了,心里非常感谢张某,于是赶忙说不急,说自己会等张某出差回来。
于是接下来的一周,王女士就开心的等待着张某回来,对于老板那边,王女士也解释了张某出差回来就可以签约达成合作,老板很开心,表示成了之后给王女士升职加薪。
第二次见面之前,王女士就提前准备好了合同,可张某这时候却推迟了,他说大药厂这边新来了一位领导,最近又搞了很多审批程序,要是第一次的时候张某直接就可以做主,但现在还得等待新领导的审批,没办法,听到这些后的王女士只能等待审批通过。
时间一直在流逝,王女士也感觉到了压力,距离王女士自己说的一个星期已经又过去了两周时间,老板也开始着急的催了,王女士向老板解释了原因,老板也是理解的说,那就再等一段时间。王女士此刻的心底也十分的焦急,于是就去找了张某询问进程,张某说快了。
又一个星期后,张某突然说审批没通过,需要小药厂那边补办一些手续,王女士将这个消息告诉老板后,老板气的不行,这个手续一个月之前信誓旦旦的说一个星期就签约成功了,后来一拖再拖,现在快两个月了,跟自己说手续不对,需要补办。
就这样,小药厂的老板重新准备了手续,张某那边说马上就可以审批好,让王女士不要着急,王女士此刻天真的等待着,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掉在了张某的节奏当中。
张某很清楚自己的名声不好,于是先是通过快速达成合约,让王女士放松了警惕,让其选择相信自己,后又通过连环操作,导致王女士陷入了公司的催促之中,节奏大乱,此刻的王女士再也没有了开头对张某的警惕心,一心只想快速通过审批。
张某看准时机,告诉王女士要带她去找能够快速审批的关系,在一场酒局上,王女士一心扑在了假的审批人员上,全然没有防备身边的张某,就这样,酒醉后的王女士被张某侵犯,醒来后的张某得意洋洋,要王女士明天去他办公室拿合同。
王女士见木已成舟,为了合同只能忍气吞声的答应,哪料第二天张某在办公室内再次对王女士实施了性行为,合同也推迟到下周出差回来。在这一个星期的等待中,王女士意识到了张某的阴险狡诈,她怕下一次张某对自己动手,于是提前准备了毒品和解药。
王女士将毒药涂在私处,提前服用了解药,张某这次果然没签合同,继续逼迫王女士与其发生关系,王女士力气弱小,很快被按在地上摩擦,王女士说自己涂了毒药,但张某依旧选择风流,最终被毒死。
【以案释法】
关于本案大众所关注的重点在于:
张某的步步为营,用酒局灌醉王女士,后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王女士与张某发生关系后,因为考虑到合同的签订,而选择息事宁人,有着财物的交易,是否可以判断王女士属于卖淫?
张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欺诈王女士,使其最终被伤害,张某是否涉及职务诈骗?
王女士已经提前告知了张某,但张某一意孤行,最终导致毒发身亡,为什么王女士是防卫过当?
下面我们就对这些问题一一解答:
一、张某做局灌醉王女士后,对其实施性行为,构成强奸罪,整个过程王女士属于被迫的一方,张某强制发生性交,违背了被害人王女士的的意愿,这种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就是强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特殊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虽然在王女士与张某的行为中,两人确实是存在因为合同而发生了关系,但并不构成卖淫,一是张某嫖完没给钱,合同没签约成功,一直吊着王女士,发生性关系时没有直接的金钱交易;二是王女士是酒后被迫发生关系,属于被强奸,不属于卖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张某的行为涉及到职务欺诈,职务欺诈是指利用个人职务之便故意误用或滥用所雇组织资源或资产以牟取个人私利的行为。他利用自己的职位误导或者操作了大小药厂之间的合作之路,胁迫王女士屈从于他的淫威之下,但他没有获得实际金额,不好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王女士为了避免自己受到张某的侵犯,因为选择在自己的私处涂抹毒药,这是属于提前避险,后确实发生了张某强迫行为,王女士也告知了张某事情,借此来逃避张某的侵犯,但张某一意孤行,最终毒发生亡,此时王女士属于正当防卫。
但王女士在张某中毒倒地后,没有帮其拨打报警电话,而是选择了潜逃,经法医诊断,张某并不是在昏迷后就倒地死亡了,而是在王女士离开后,随着毒液传播而导致死亡的,张某昏迷后已经没有了继续伤害王女士的能力,因此王女士属于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这句话是用来描述那些风流才子的,张某不知自己的斤两,滥用职权,导致自己毒发身亡,真是恶有恶报。我们一定要端正自己的行为态度,不要搞这些歪风邪气,做个正直善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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