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底的一天,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公安局接到某中学老师报案,称该校的两名女中学生被四名社会青年侵害。据校方表示,受害两名女生分别叫小玲、小兰,有同学、老师发现近期总是有校外的青年来找他们。为此,班主任高老师分别找了小玲、小兰谈话,结果得知四个人曾强行带着她们去其中一人家中实施侵害。
不仅如此,那四人还威胁小玲、小兰:“如果不听话,小心全校都知道你们的丑闻!”“如果不听话,就把你杀了,把你全家杀了!”碍于四人威胁,小玲、小兰只能听话,被他们一次又一次的侵害。小玲15岁,小兰才14岁,对两个未成年女孩下手简直是道德沦丧。恰在此时,四人中的两人又来找小玲、小兰,称带她们出去。
高老师得知真相,自然不肯,谁知两人竟强行把小玲、小玲带走。担心两个女孩出事,高老师连忙追了过去,又让学校保安尽快报警。光天化日之下,竟有人明目张胆的从学校劫持女学生!当天晚上,在校方的协助下,警方在附近一小山村找到了小玲、小兰以及带走她们的唐某、胡某。除去唐某、胡某之外,还有社会青年胡某强、周某参与了侵害。
根据唐某、胡某的交代,又很快将两人捉拿归案,然而他们四个人供述的事实却令人大吃一惊:“每次她们都是自愿的,没有强迫。”“因为有好处,她们有时也主动找我们。”唐某、胡某、胡某强、周某称,从来都没有强迫过小玲、小兰,甚至有时候还会给她们买手机、买衣服、请吃饭。小玲、小兰也是自愿跟他们发生关系的,不知道她们为何报警。
双方说法互相矛盾,且次数、地点都有些蹊跷,每一次的“侵害”都发生在胡某家中。警方遂找到胡某的父母,以及周围邻里街坊调查,不料没有发现任何强迫、威胁、引诱行为。她们确实是自愿跟着四人去的,一路上还有说有笑,那么小玲、小兰为何说被侵害?在几次询问后,小玲、小兰坚持不住,终于说出了真相:“我们是自愿的,因为面子上挂不住报警。”
此前不久胡某因打架斗殴刑事拘留,2009年10月初才释放,唐某去接他。两人一起去了小玲、小兰所在的中学闲玩,恰好碰上了小玲,小玲认识胡某。双方便闲聊了几句,唐某、胡某提出,要带小玲去家里“玩”。小玲同意了,当晚,她轮流与胡某、唐某、胡某强轮流发生关系。几天后,小玲的好朋友小兰,胡某的好朋友周某也加入其中。6人轮流发生了关系。
小玲、小兰称,自愿跟他们发生关系,是觉得好奇、刺激。她们年纪虽然小,但是通过书籍、电视等信息来源,已经明白自己在干些什么:“每次大家一起去,我都知道做什么。”并不反感这种行为,对四人的印象则是不好也不坏,后来谎称被侵害是因为面子上挂不住,10月底,几名男子到学校找她们。当时她们正在上课,四人不管不顾,在教室外大喊她们的名字。
这让同学、老师都开始注意到她们,造成极坏的影响,于是她们不想再跟四人扯上关系。又不好直接拒绝,他们都是社会上的小混混,直接拒绝毫无疑问会得罪他们。到时候说不准会遭到报复,两人商议过后,便向老师报告了被侵害......由此有了这出荒唐闹剧,无论是懵懂的两名未成年少女,还是屡屡犯案的四名社会小混混。竟然没有一人意识到已触犯了法律。
在这起案件中,小玲、小兰系自愿,并且已经年满十四周岁。那么并不构成QJ罪,QJ罪的构成主要分为两种:一是QJ妇女,二是JY幼女。QJ妇女指的是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即妇女本人非自愿,JY幼女则不需要考虑是否自愿,只要是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了关系,那么便应当认定为QJ罪给予处罚。
这起案件不符合,可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YL活动,在规定中属于聚众YL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YL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YL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所以等待四人的依然是法律的严惩,至于小玲、小兰,由于年纪过小主要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只有在犯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QJ、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其中一样时,才需要负刑事责任,聚众YL不属于这一列,她们无需负刑事责任,只需要接受教育以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案件真相大白之前,警方、校方、家长都不敢相信这竟然是一起聚众YL案,偏僻落后的白河从未发生过这样的事。
不过归根结底,这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有关,小玲、小兰的父母都常年在外打工。交由年迈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看管,老人哪有那么多精力教育,所以她们的家庭教育其实是完全缺失的。至于学校,教育资源有限,没有专门的心理辅导老师。思想教育都是让一些有经验的老师教,没有宿管,每天只有上完课的老师巡查一遍。很难发现学生是否偷偷溜出去......
《回顾:中学女生与多人发生关系,真实年龄成谜,这个案你咋看?》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人家自愿的公安也没办法[笑着哭][笑着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