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网络向上级反映情况,不向社会公开,不构成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案件中,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占一定比例。 办案机关认为,被告人到北京、省会等国家机关越级信访、重复信访,扰乱了信访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但是,现在出现一种趋势,将网络信访也认定为寻衅滋事,比如某案件中,法院认为:“在相关部门依法答复处理后,仍无视信访秩序,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重复、 越级信访 20 余次,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因此,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是,经调查,该20余次信访行为,均是通过网络,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信访部门反映的,没有通过网络公开,该信访行为,不应该按照构成寻衅滋事。
一、网络多次信访、重复信访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更不会扰乱社会秩序 1.《信访工作条例》只禁止走访方式越级信访,不禁止信息网络电话等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向上级反映情况不违法。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以走访的方式信访,应该到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但是,并没有禁止以信息网络、书信方式向更高机关上访,即,以信息网络方式、书信方式向上级信访不违法。 《信访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2.网络信息信访方式,一对一信访,该文件只在政府间传递,不对社会公众公开,不会扰乱公共秩序。
3.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同时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既然不受理,就不会扰乱社会秩序。
4.没有其他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26条规定的行为,也不违反第47条规定,不构成信访违法。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网络信访,不违反刑法规定,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刑法》规定寻衅滋事包括四种行为,法院通常认为,越级重复信访严重扰乱信访秩序,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只能限于现场走访方式,比如到首都、省会国家机关进行走访,网络信访不扰乱信访秩序。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以上规定,网络信访方式,不违法,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