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演出经纪机构注册设立条件:
1、出资人应为内资企业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
2、经营范围有“演出经纪”字样,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出资人或旅行社拥有产权,或者租用且租期从提交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不少于1年的营业(非住宅)用房,能够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4、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如传真机、复印机、固定电话、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5、经营场所所在楼宇必须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并在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6、至少 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