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夫妻双方的关系如何变化,对于子女的关爱都应当一如既往。近日,苏州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带来的纠纷,一对夫妻原本约定好将房屋“送给”女儿,可在两人离婚后,男方却突然反悔,法院会支持吗?
2012年,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结婚,第二年年底女儿出生。婚姻生活几年后,双方却因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2022年,两人签订了一份《婚内协议》,约定两人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女儿所有,女儿满18周岁时进行过户,以后无论两人关系如何,双方的男女朋友或配偶都不得踏入该房子半步,并在其中加重强调“此协议永不变更”。
今年上半年,夫妻两人矛盾升级,男方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提出想要女儿的抚养权,并请求对两人共有的房产一套进行分割。
昆山市人民法院周市人民法庭法官 刘春香:
男方张某认为房屋是赠与给女儿的,现在他要撤销赠与。
庭审中,女方李某称同意离婚,但双方事前已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不应进行分割,女儿一直跟妈妈生活,抚养权应归自己。法院审理后准许两人离婚,同时根据孩子的意愿,和母亲李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对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可以进行约定所有权的,这个约定对双方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
昆山市人民法院周市人民法庭法官 刘春香
如果离婚之后对分割财产有异议或者反悔的话,除非能证明签订财产协议的时候,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等情形,否则不能撤销,也不能反悔。
经审查,婚内协议签订时,张某和李某之间并不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的情形。法院认定这个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这跟单纯的赠与行为是不一样的,因为房子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
法官表示,《婚内协议》为双方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签订,内容虽为将该房产赠与女儿所有,但双方均放弃了部分产权,并非张某个人所为的赠与行为,结合当时双方感情不睦,协议约定有双方男女朋友及配偶不得踏入该房产等内容,可认定该协议具有较强的婚姻及身份属性。
最终,法官驳回了张某单方要求撤销赠与重新分割房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