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底线,就是忠诚,夫妻任何一方行为上的不忠诚都是对婚姻最大的伤害。世界充满了各种各样的诱惑,但是一旦你选择了跟对方步入婚姻殿堂,你就已经失去了沾花惹草的权力,不仅仅要对这段婚姻负责,更多的是要对这个家庭负责。
然而杭州警局却接到了一名中年女子的报警电话,极为委屈地向警方诉说她的经历,并声称自己遭到了一个比自己小十多岁的男人的敲诈。但经过警方调查之后发现这个年轻男人只不过是一个汽车修理工,而家境富有且已有家室的中年女子又怎么会和汽车修理工产生交集呢?
身为家庭主妇的王女士因为孩子已经长大,而丈夫又醉心于事业,独自一人居住在豪宅中的她内心难免心生寂寞,于是便学起了年轻人在网上交友交友聊天,这天王女士通过社交软件中“附近的人”的功能认识了比自己小十多岁的方某。
通过聊天中,王女士得知方某并不是杭州本地人,高中毕业之后因为学历不高便在杭州找了一份汽车修理工的工作。方某虽然年纪小,但从小便出来社会混日子,因此练就了伶牙俐齿的本领,常常将王女士哄得心花怒放。
就这样,身心孤独的王女士渐渐沉浸在方某为她精心打造的温柔乡中,王女士甚至还以为自己遇上了爱情。可她却不知这一切都是因为方某在得知王女士有钱之后,特意对他讨好。
王女士自从和方某进行深入交流之后,便彻底沉沦于自己与方某之间的感情中,因此当方某第一次向她提出要5000元的零花钱时,王女士没有丝毫犹豫就转给他了。因为在王女士的心里,方某只不过是自己的一个情人罢了,她也清楚自己自然没有美得如此动人心魄,能够让一个比自己小十多岁的年轻男子甘愿做自己的情人,因此当方某提出想要这些小钱的时候,王女士没有任何迟疑。
因此一个希望有人陪伴,而另一个贪图钱财,两人在各取所需下将这段关系保持了两年,同时在这两年期间,王女士共计给方某转了4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身为家庭主妇且没有工资来源的王女士用来包养情人方某的钱都是用的她与丈夫的共同财产,由于夫妻双方有着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王女士出轨且私自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给方某,她的这种行为属于单方面擅自处置共同财产,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
虽然按照法律的赠予合同规定,一方做出的赠予时没有法定撤销事由是无法再追回来的,但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受这个限制。王女士给方某的40万自然是在没有经过其丈夫的同意而私自进行使用,是效力待定行为,其赠予的钱财自然也是无法生效。
因此倘若其丈夫想要追究这笔欠款的话,是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诉将这笔属于自己那一份的钱拿回来。但当时的方某沉浸在获得钱财的喜悦下,再加上法律意识不高,因此并没有想到这一层面上来。
但随着两人在一起的时间越来越久,本就是因为贪图新鲜感与刺激的王女士渐渐对方某失去了兴趣,再加上方某只知道一昧的要钱让她渐渐对这段关系产生了厌烦心态,因此便在一次与方某进行深入交流之后向他提出了分手。
都说由奢入简易,由简入奢难。尝到甜头的方某又怎么会心甘情愿放弃王女士这个“提款机”,并且又见到相处两年的王女士竟然就如此云淡风轻的说出与自己断绝干系的话之后,更是怒火中来,为了让自己继续过上纸醉金迷的生活,方某便以其家庭威胁王女士,倘若不继续给他钱的话,自己一定会将所有的事都告诉她的丈夫儿子。
王女士当下有些害怕,但年岁已大的她也知道向方某这样的人,如果一次次地屈从于他,那么事情一定会发展到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王女士权衡了利弊之后,立马选择了报警。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方某以王女士的家庭威胁她,并想要非法占用王女士的财物,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王女士及时报警,方某对王女士的敲诈勒索虽没有没有拿到钱,但仍然是涉嫌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方某对王女士的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但在王女士自身报警下最终导致没有成功获得钱财,因此法院在对他进行审理时,势必会考虑到犯罪未遂这一点,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这件事势必也会被王女士的家人知道,此后很长一段时间王女士或许都会生活在被周围人的指责与内心的愧疚之中。都说父母是孩子的榜样,见到母亲的这般作为,也不知给她的孩子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