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四川巴中的一名菜贩子,在运菜返回的途中,因为不想交12元的高速费,与高速收费员起了争执,还将收费员打伤。
据其所说,因为付不起收费员要求的50万私了费,最终选择喝百草枯自杀赔罪。
【案件摘要】
案件中的这位菜贩子为陈某文,和妻子一直生活在一个镇上,为了维持生计,他需要每天去市里把菜拉回镇上卖。因为市里离镇上较远,他们都会选择走一段高速。
案发这天,他和往常一样,把菜从市里拉回,可就在即将下镇上的高速出口时,收费员把他们拦住了,说要交12元的高速费。
陈某文觉得很不可思议,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拉生鲜蔬菜是不要缴纳过路费的。何况他们一直以来都是如此,去市里的时候交12元,拉蔬菜返回时直接走绿色通道即可,不用交费。
于是,收费员张某向陈某文解释了为什么要收费,原来陈某文不仅拉了蔬菜,他还拉了米豆腐,而米豆腐不属于生鲜蔬菜,按照有关规定他就是需要缴纳过路费。
但他仍然不想缴纳,下车和张某争辩了起来。没过多久,张某就被陈某文打伤送医了。
事后两天,陈某文竟然也服用百草枯自杀了。不过经过抢救,他还是活了过来。那这一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据陈某文在媒体上所说:那天他下车之后,是张某先扇了他巴掌,两人才开始打斗起来,所以导致了张某受伤。
在将张某送去医院之后,张某还恶意敲诈,除了叫医生开最好的药以外,甚至问陈某文的家人索取50万的私了费和下跪道歉,否则直接起诉。
他是被50万所逼,走投无路才选择服毒自尽。这一说法给张某引来了无数的骂声。
但是,张某所说的和这个完全不同。
通过调取收费口的监控,发现在他们的争论过程中,是陈某文先动手掐的张某的脖子。
此外,张某也否认有要求他们下跪道歉和给付50万私了费的行为,她还指出这一切都是陈某文一家为了引导舆论在自导自演。
陈某文一家在媒体所说的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已经给她造成了名誉权的侵害,她将追究他们的侵权责任。
那么,在这一案件中,陈某文和张某的行为究竟有哪些违法之处?接下来,小编将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法律做个分析。
【以案释法】
一、陈某文究竟需不需要缴纳那12元的高速过路费?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为了便利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农产品的运输,鼓励农产品的运输、贩卖,对生鲜蔬菜瓜果的运输有着高速过路费减免的政策,即不需要缴纳或者减少缴纳费用,直接走绿色通道通过即可。
但是,这一政策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比如,该运送的车辆不能混装其他不属于生鲜瓜果蔬菜的物品,否则就还是需要缴纳过路费。
本案中,陈某文运送的生鲜蔬菜中混有米豆腐,根据《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米豆腐并不属于鲜活农产品。
另外,根据张某所说,陈某文混装的米豆腐数量还不小,有几十块。因此,他不符合减免高速过路费的条件,应该按照张某的指示缴纳12元的高速过路费。
二、陈某文一家虚构事实,恶意抹黑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
构成了对张某的名誉侵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给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陈某文明知事情的真相,故意引导舆论,宣扬张某先动手打他,还虚构张某叫其下跪,给付50万等事实,给张某的名誉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张某有权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张某因此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她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如果事实证明,张某真的向陈某文索要了50万私了费,张某可能构成什么罪名?
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在本案中,如果张某真的为了自己的私欲,向陈某文索要了50万,
不论陈某文是否真的给了她,她都构成以上罪名。
首先,张某具有了非法占有陈某文财物的目的;其次,她以向起诉法院相威胁,会使陈某文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作出给付财物的行为,因此,张某属于使用了威胁的方法。
她的行为完整地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与陈某文是否真的给付无关。
[得瑟]又50万了?看我要不要?
[得瑟]忽忽悠悠我就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