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气象信息服务有新规

长城网 2024-11-01 02:11:24

《河北省气象信息服务办法》实施新闻通气会现场。马洵 摄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10月31日讯(记者 高琳哲)记者从河北省气象局获悉,《河北省气象信息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属于“小切口”立法,不分章节,共二十七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为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用语的定义和遵循的原则。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气象信息服务职责。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了气象信息的采集、加工、发布工作,明确了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气象统筹发展机制建立,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发布,气象预警与灾害预报的联动等要求。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气象信息的传播、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工作。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促进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农业保险、特色农业、城市安全运行、能源开发利用、交通运输、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应用的要求。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对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气象信息服务标准化建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违反《办法》的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办法》的实施期限。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要求在气象监测、预报预警、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加强与京津两地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信息共享、联合监管等协同机制,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办法》明确了统一发布制度,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是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唯一的发布主体;明确了气象预报预警传播制度,规范了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行为;明确了应急响应制度,突出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要求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分灾种、分区域、分行业专项应急预案,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办法》鼓励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要求推进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农业保险、特色农业、城市安全、能源开发利用、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应用;发挥河北省气候资源优势,通过建立健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促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河北省气象局政策与法规处处长闫巨盛介绍《办法》出台情况和规范的主要内容。马洵 摄

河北省气象局政策与法规处处长闫巨盛介绍,全省气象部门将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加强对《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编造、传播虚假气象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信息,避免受到虚假信息的误导,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制修订相关工作标准、规范,完善配套政策制度,增强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闫巨盛提醒,公众在关注气象信息时,要对信息来源“去伪存真”,以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权威气象信息为准,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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