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何婧统筹/刘姝蓉】8月22日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大白新闻注意到,草案完善了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内在一致性。
22日上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发言(图片来源:中国人大网)
弥补身份“分类施策”弊端
所谓政务处分,是指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是“政务处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并代替了公务员法中的行政纪律处分,完成纪律处分体制从分散到集中、从纪律责任到法律责任的转变。
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提交审议前,于2018年4月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承担了明确政务处分标准和规范的职责,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
此次制定一部针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法,能够有效弥补现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在具体处分人员时,需要根据公务员、事业编等身份“分类施策”的弊端。
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大白新闻了解到,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以及法律责任等。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介绍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的基本思路。草案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够规范、处分决定幅度不统一等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内在一致性。
吴玉良表示,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资料来源: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检察日报、中国网等】